案情簡介:

2022年3月18日19時左右,黃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與步行斜過公路的冒某某相撞,致冒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車輛損壞。事發后黃某某駕車逃離現場,于次日被公安機關查獲。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冒某某無該事故責任。因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冒某某的法定繼承人冒某、夏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黃某某賠償含死亡賠償金在內的各項損失合計1114125.67元。

爭議焦點:

黃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三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兩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否得到支持?

裁判結果:

經審理,如皋法院判決黃某某共計賠償兩原告因近親屬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056050.67元(含死亡賠償金1007841.6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案例評析:

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中,如果肇事者駕駛的車輛被交警部門定性為機動車且已被判處刑罰的情況下,死亡賠償金應否得到支持一直是理論與實踐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

對此,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無論在單獨民事訴訟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法院均不應支持死亡賠償金;第二種觀點,與第一種觀點正好相反,即無論侵權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死亡賠償金都應當得到支持;三種觀點是,應當區分非機動車與機動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如果是非動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那么死亡賠償金就不應支持,而如果是機動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死亡賠償金就應得到支持。三種不同的觀點,對于案件的處理結果影響重大。

對此,筆者比較贊成上述第二種觀點。首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雖然僅規定了受害人近親屬有權就物質損失要求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并未否定受害人近親屬的死亡賠償金請求權;且《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其他相關司法解釋中也無明確不予支持死亡賠償金的規定。其次,無論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還是刑事附帶民事,原告方主張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前段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后段主張死亡賠償金卻恰恰是有法律依據的(參見(2020)粵民申9937號民事裁定書)。再次,民事賠償不應受侵權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影響,例如“最高院民一庭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損害賠償對犯罪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據侵權責任法第4條、第22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對案件予以審理,結合案件具體情形,依法認定對受害人的訴訟請求應否給予支持”(參見程嘯《侵權責任法》第858頁)可茲參照。最后,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在本地司法實踐中,目前還是以肇事者在事發時所駕駛車輛的車輛屬性來區分死亡賠償金的支持與否,這主要建立在綜合考慮車輛危險系數、侵權人的賠償能力、后續執行等各種因素的一種折衷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