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新修訂的《民法典》第六編《繼承》在《民法通則》的原有基礎上新增加了“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更是增加了“打印遺囑”這種新的遺囑形式。但是對于獨生子女的遺產繼承保護問題上,我國《民法典》在法定繼承上并沒有規定獨生子女可以排他性的繼承父母的遺產,也就是說獨生子女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繼承父母遺產的,而且獨生子女不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父母有遺囑的,應當按照父母遺囑執行,父母沒有遺囑,除了子女之外,死者的配偶還有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都能分割遺產。”因此,對于獨生子女繼承的法律問題還是需要予以應由的關注和相應的普法宣傳以保障獨生子女的合法繼承權。

【案情】

2021年6月25日,身患重病的唐某在女兒姚某乙的照料下還是撒手人寰。唐某十年前喪夫,唯一的女兒姚某乙是她最親的親人。唐某去世后,姚某乙想著把母親所居住的房屋繼承后予以出售,然而她卻遇到了一個現實的難題,母親唐某居住的房子竟然一直登記的是姚某乙的父親姚某甲的名字。房子是父母婚后所買,緊靠市中心,交通便利,關鍵還是學區房,價值不菲。姚某乙心想著自己是父母親唯一的孩子,當然也是唯一的合法的繼承人,于是就拿著房產證和父母的死亡證明,以及自己的獨生子女證來到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排了號,輪到自己向工作人說明了情況就要求工作人員幫忙辦理過戶。房管局的工作人員看了一下姚某乙手中的手續,以姚某乙手中的材料缺乏繼承公證書或者法院的的裁判文書為由予以拒絕。姚某乙從骨子里有害怕訴訟的心理,總覺得打官司是勞民傷財,于是不假思索從手機地圖上搜索了一下附近的公證處,驅車就到了公證處。

公證處一位工作人員熱情地接待了姚某乙,詳細詢問了姚某乙相關情況后,要求姚某乙把他母親的父母,他父親的近親屬要全部帶到公證處,這樣才能出具相應的公證文書。姚某乙這個時候才發現自己想要合法繼承這個房屋還是很麻煩的。因為姚某乙母親唐某的親戚在江西老家,父親姚某甲的親戚在山東老家,還有一些親戚在國外的,這可如何是好?

本案中,姚某乙為什么作為獨生子卻無法完全獲取父母去世之后留給自己的合法遺產(房屋)?

【淺析】

我們前面有所闡述,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獨生子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具有排他性的繼承權,我們結合上述案例進行以下的分析:

(1) 按照我國《民法典》關于繼承的相關規定,由于唐某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且房子是登記在姚某甲名下,那么作為獨生子的姚某乙并非是涉案遺產的唯一繼承人。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該案例中,姚某甲已于十年前身故,唐某由于懈怠履行權利,其并沒有將姚某甲的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即唐某沒有完成遺產繼承的法律事項。況且姚某甲和唐某生前均沒有留下遺囑,故姚某甲名下房子在十年前姚某甲離世后存在一個法定繼承問題,姚某甲的父母若是十年前健在,且晚于姚某甲死亡,由于姚某甲沒有留下遺囑,那么姚某甲的房子則需要按照法定繼承分配:即這套房產的1/2屬于唐某,剩余1/2屬于姚某甲的遺產。

姚某甲的1/2房產在姚某甲離世后有四個繼承人,唐某、姚某乙、還有姚某甲的父母。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那么四人平分1/2。因此唐某在原有1/2的基礎上再獲得1/8,合計5/8,姚某乙分得1/8,姚某甲的父母得1/8。 假定唐某生前父母均已離世,那么通過上述事實,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姚某乙獲取唐某5/8的遺產份額,再加上自己的1/8,共計應獲得3/4的遺產份額。綜上可知,若是按照法定繼承的分配方式,姚某乙盡管是姚某甲和唐某唯一的子女,其并不是遺產的唯一合法繼承人。

(2) 按照我國《民法典》關于繼承的相關規定,若是姚某乙違反了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那么作為獨生子的姚某乙也并非涉案遺產的合法繼承人。

為什么會有這樣的一個問題,這是因為我國民法典對于繼承人繼承權的喪失也做了進一步的法律規定。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法律規定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或者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繼承人的,則當然喪失繼承權。

綜上可知,獨生子女并不當然具有遺產繼承的唯一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