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7日,省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近年來全省法院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工作情況,并發布十起實質化審理典型案例。省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韋瑞瑾,省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張婷婷,省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曹霞出席發布會,省法院新聞辦公室主任張志平主持發布會。

減刑、假釋制度作為刑罰變更執行制度,是我國刑罰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體現。減刑、假釋制度對于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罪犯回歸、融入社會,維護監管秩序穩定,保障刑罰功能和目的實現有著重要意義。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刑罰執行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減刑、假釋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嚴格規范減刑、假釋,充分體現司法公正,杜絕司法腐敗,提高司法公信力。長期以來,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導和省委政法委的堅強領導下,全省法院堅持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持續推進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方式改革,確保案件公平公正公開審理。2021年全國政法機關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頑瘴痼疾全面排查整治,我省法院倒查了近三十年辦理的80余萬件減刑、假釋案件,總體而言,未發現嚴重的違法情況。去年底,為鞏固深化減刑、假釋頑瘴痼疾整治成效,深化刑罰執行制度改革,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全面落實《意見》要求,全省法院采取堅決有力舉措,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更規范的程序,更科學的機制,全方位打造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體系,推動減刑、假釋工作再上新臺階。近年來,由于減刑、假釋相關法律政策整體從嚴趨緊,案件數量呈下降趨勢。2021年1月到2022年11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減刑、假釋案件24636件,審結24410件,其中裁定減刑23799 件,包括變更減刑幅度825件,不予減刑369件,撤回建議5件;裁定假釋230件,不予假釋3件,撤銷假釋3件。我們主要的工作舉措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強化建章立制,扎密扎牢制度“籬笆”

堅持問題導向,結合全面排查整治工作情況,瞄準影響實質化審理的難點和堵點問題,制定規范性文件,全面堵塞減刑、假釋制度漏洞。一是細化審理要求,出臺《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工作指南(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從把握實質化審理基本要求、嚴格審查實體條件、強化案件辦理程序機制、加強監督指導及工作保障等四個方面,全面細化落實《意見》規定。歸納影響罪犯減刑、假釋的8大類要素,明確對應的證據材料及審查重點,在司法解釋規定基礎上增加3類開庭審理案件,優化16項庭審流程,為推進要素式審查提供系統指導。二是規范源頭報請,制定《實質化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報請材料范圍及要求》。明確執行機關報請材料的范圍,提高6大類25項材料的制作標準和具體要求,強調過程性證據材料留存,促進報請文書和證據材料質量提高。省監獄管理局出臺的辦案指南,充分吸收上述規定,對罪犯考核、證據收集、材料制作等,提出更高標準,將實質化審理要求融入執法日常。三是規范權力運行,下發《關于全省法院減刑、假釋案件定案規則》。統一全省法院減刑、假釋案件定案把關機制,加強院庭長的監督管理職責,規范減刑、假釋審判權的行使。四是建立常態化溝通機制,在省委政法委牽頭指導下,與省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聯合出臺《關于建立健全省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意見》。建立健全爭議事項會商、溝通協作配合等九項工作機制,為構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減刑、假釋實質化審理體系提供機制保障。

二、規范案件辦理,提升實質化審理水平

實質化審理的四項基本要求是:堅持全面依法審查、主客觀改造表現并重、嚴格審查證據材料以及區別對待。我們在案件辦理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嚴格執行四項基本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探索推動減刑、假釋案件庭審方式改革,確保案件審理公平公正。一是推進要素式審查。依法、全面、嚴格、有序審查執行機關提交的各類證據材料,綜合考察影響罪犯減刑、假釋的各類要素,準確把握罪犯減刑、假釋資格和減刑幅度。徐州中院創新出臺“八必查”工作要求,蘇州中院建立“一案兩表”要素審理機制,以審理要素表形式將實質化審理可視化,有效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二是強化庭審調查和庭外調查核實。法檢執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強化各自職能作用發揮,確保“證據核查在法庭,事實認定在法庭,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同時,為避免對執行機關報請材料的過度依賴,圍繞罪犯實際服刑表現、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等,認真進行庭外調查核實。最高法院對我院和南京中院的實質化審理工作提出書面表揚。三是開庭審理證人出庭全覆蓋。堅持直接言詞原則,明確要求每件開庭審理案件至少通知一名管教民警和一名同監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結合證人證言判斷相關書面證據材料的真實性,為了解罪犯實際服刑改造表現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證據。四是探索公職律師出庭制度。為提高刑罰執行機關代表出庭履職能力,增加庭審的對抗性,探索由監獄取得公職律師資格的民警出庭。鎮江中院審理全國首例監獄公職律師出席減刑庭審案,實現了執行機關代表與法官檢察官的專業對話,有力保障了庭審功能的實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加強案件評查,發揮監督指導實效

健全內部監督,充分發揮層級審核把關作用,強化監督管理職責,倒逼責任落實,確保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歷史和人民的檢驗。一是健全報備案件個案審查反饋機制。從實體、程序、文書質量三個方面審查案件實質化審理水平,及時反饋發現的問題和錯誤。2018年以來省法院共辦理報備案件600余件,對31件案件不予備案,以個案的糾正帶動類案的規范。二是常態化開展減刑、假釋案件專項檢查。將減刑、假釋案件專項檢查作為“裁判文書質量提升年”的重要內容,對2021年審結的14601件減刑、假釋案件開展逐案自查、抽樣評查,及時通報檢查情況,深度剖析問題原因,分類開展整治整改。編寫易錯類錯提示,評選優秀裁判文書,多措并舉,推動案件質效提高,切實鞏固深化教育整頓成果。三是實行報備案件年度白皮書制度。準確把握報備案件審判態勢,加強對問題的分析研判,切實將減刑、假釋各項工作要求落到實處。

四、深化溝通協作,凝聚實質化審理工作合力

進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法檢執協作水平,著力打造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實質化審理體系,共同提高我省減刑、假釋案件辦理質效。一是強化爭議磋商。2021年以來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監獄管理局相關部門共召開3次會議,就限制“頂格減刑”、統一從嚴扣減幅度、常態化開展排查整治等問題深入研討并達成共識。二是增進學習交流。今年第一季度舉辦全省首次法檢執同堂培訓班暨“加強實質化審理”專題研討會,并形成會議綜述,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理念和辦案標準尺度,努力提升減刑、假釋辦案人員專業化辦案能力和水平,以適應新時代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需要。三是開展聯合調研。圍繞減刑、假釋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共同開展調研。今年10月份,針對全省假釋案件大幅減少且適用比例持續走低的態勢,開展假釋制度適用專項聯合調研,研究鼓勵假釋依法適用的針對性舉措。四是推進協同信息化辦案平臺建設。全力協同做好辦案平臺建設和升級,實現電子化辦案,遠程視頻庭審系統在全省各中院和26家監獄全覆蓋且運行良好,有力保障了疫情期間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促進辦案質效提高。

五、加強總結宣傳,持續擦亮江蘇減刑、假釋名片

立足工作實際,加強實質化審理經驗的總結與宣傳,持續深化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成效。近年來,多篇工作經驗分別被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簡報、最高法院教育整頓工作簡報和最高法院官網教育整頓專欄報道。其中“精心編撰法律匯編 助力整治工作開展”作為我省法院首篇信息在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簡報上刊載,多省兄弟法院來院學習交流。我們“全方位打造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體系”工作做法也先后被上級領導部門信息專刊采用。

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工作的基本要求,標志著我國減刑、假釋制度改革邁入新的歷史階段。我們將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守正創新,進一步深化案件實質化審理,確保程序公開公正,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庭審方式改革,不斷加強法檢執的溝通協作,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為全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江蘇新實踐作出應有的貢獻。

附:有關專業術語

1.減刑條件: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2.加強實質化審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堅持全面依法審查、堅持主客觀改造表現并重、堅持嚴格審查證據材料、堅持區別對待等四項基本要求。

3.“三類罪犯”:是指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

4.“四個一律”工作要求:是指凡是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將減刑、假釋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凡是“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案件,一律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有關方面代表旁聽;凡是減刑、假釋案件的裁判文書一律依法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凡是司法人員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甚至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責任。

5.重大立功表現:(1)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4)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5)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6)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6.假釋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7.依法從寬掌握假釋的對象:(1)過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罪犯;(2)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過當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3)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罪犯;(4)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難以自理,假釋后生活確有著落的老年罪犯、患嚴重疾病罪犯或者身體殘疾罪犯;(5)服刑期間改造表現特別突出的罪犯;(6)具有其他可以從寬假釋情形的罪犯。

8.假釋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9.假釋撤銷:是指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在假釋考驗期限內被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將原假釋裁定予以撤銷,進行數罪并罰或者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的司法活動。

10.財產性判項:是指判決罪犯承擔的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判項,以及追繳、責令退賠、罰金、沒收財產等判項。

11.財產性判項履行與減刑、假釋關聯機制:是指將罪犯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能力與其減刑、假釋資格和減刑幅度掛鉤的制度。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對于生效裁判中有財產性判項,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釋。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不予假釋,一般不予減刑。

罪犯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隱瞞、藏匿、轉移財產,或者有可供履行的財產拒不履行的,不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罪犯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無特殊原因獄內消費明顯超出規定額度標準的,一般不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

12.老年罪犯:是指報請減刑、假釋時年滿六十五周歲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