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假釋制度作為刑罰變更執行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對于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罪犯回歸、融入社會,實現刑罰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江蘇法院在減刑、假釋工作中,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案件審理,不斷強化實質化審理理念,細化減刑、假釋條件,推進審理方式改革,落實“四個一律”工作要求,全方位打造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體系,為維護刑罰執行的嚴肅性,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助推社會綜合治理做出了積極貢獻。我們選取在加強案件實質化審理方面具有典型意義的十起案例,多角度展示我省法院近年來減刑、假釋工作成效,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減刑、假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   目  錄   -

案例一:罪犯在服刑期間違規頻次較高,多次因與他犯發生矛盾而動手打架,經教育,改造表現無明顯改進,綜合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發生時間等因素,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依法裁定不予減刑。

案例二:罪犯有10余次盜竊前科,刑滿釋放當月又連續實施犯罪,并入戶搶劫,主觀惡性深,改造難度大,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依法裁定不予減刑。

案例三:集資詐騙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間,仍拒不交代贓款去向,否認案發前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事實,不積極退贓和協助追繳贓款贓物,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依法裁定不予減刑。

案例四:人民法院強化調查核實,查明職務犯罪罪犯隱瞞財產、不積極履行財產刑,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依法裁定不予減刑。

案例五:職務犯罪罪犯不積極履行退贓義務,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人民法院主動糾錯,依法撤銷原減刑裁定,重新裁定不予減刑。

案例六: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執行地法院根據假釋撤銷新規,加強與本地司法機關和原假釋裁定地法院協調聯動,依法撤銷罪犯假釋。

案例七: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有見義勇為的重大立功表現,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當寬則寬,依法給予其減刑獎勵。

案例八:未成年罪犯在判決前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獲得諒解,判決后又積極履行全部財產性判項,依法從寬把握減刑幅度。

案例九:老年罪犯在服刑期間改造表現良好、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依法從寬適用假釋。

案例十:在減刑案件中,探索監獄公職律師作為執行機關代表出庭履職,對未成年罪犯動態考察其改造表現,綜合其他相關因素,依法從寬把握,對其裁定減刑。


案例一

罪犯在服刑期間違規頻次較高,多次因與他犯發生矛盾而動手打架,經教育,改造表現無明顯改進,綜合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發生時間等因素,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依法裁定不予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閆某某因犯窩藏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2021年9月13日,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

檢察機關認為,罪犯閆某某在服刑期間,在行動上未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在本次考核期間,三次與他犯發生爭執,并主動動手打架,其中兩次嚴重違反監規,缺乏真誠的悔罪意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建議對該犯不予減刑。

減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閆某某服刑期間共獲得表揚五次。另查明,閆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在本次考核期內,閆某某29次違反監規共被扣194分。其中, 2020年5月9日,其在車間因與他犯爭執動手,被扣30分;2020年8月10日,其在監房因瑣事與他犯發生爭執并動手,被扣50分;2021年4月19日,其因與他犯發生矛盾,動手打架,情節較輕,被扣10分。

二、裁判結果

減刑法院認為,罪犯在服刑期間是否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是判斷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的重要依據。罪犯閆某某在本次考核期內,違反監規的次數達29次之多,共計被扣194分,明顯高于其他罪犯,且近一年半內3次與他犯發生爭執而先動手打架,共計被扣90分,改造表現無明顯改進。綜上,不能認定罪犯閆某某確有悔改表現,裁定對其不予減刑。

三、典型意義

對于罪犯存在違反監規紀律行為的,應當根據行為性質、情節、發生時間等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判斷罪犯的改造表現。

本案中,罪犯閆某某在本次服刑期間持續違規,其中3次系因與他犯發生爭執而先動手打架,整體扣分較多。雖然執行機關考慮到罪犯閆某某上述改造表現對其減刑緩報過,但是該犯在報請減刑前,2020年5月、8月因與他犯發生爭執而動手打架后,經民警教育,并未吸取教訓、端正改造態度,次年4月又因與他犯發生矛盾而動手打架。罪犯閆某某改造表現未見明顯向好,主觀上缺乏真誠的悔罪認識,不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應進一步延長其考察期限,以教育引導罪犯增強身份意識和法紀觀念、強化行為規范養成、嚴格遵守各項監規紀律。

案例二

罪犯有10余次盜竊前科,刑滿釋放當月又連續實施犯罪,并入戶搶劫,主觀惡性深,改造難度大,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依法裁定不予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朱某某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4萬元;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責令退出違法所得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2022年6月24日,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檢察機關同意執行機關報請減刑意見。

減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間,能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參加學習教育和勞動,獲得表揚四次。但該犯在2003年至2018年期間,先后15次因犯盜竊罪被判刑,刑滿釋放的當月又三次實施入戶搶劫和入戶盜竊等犯罪行為,系累犯,且因犯搶劫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財產性判項,在考核周期內有多次扣分情況。

二、裁判結果

減刑法院認為,罪犯朱某某曾經多次因犯盜竊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連續實施犯罪行為,且升級為入戶搶劫。該犯服刑期間雖然能夠接受教育改造,但有多次違規扣分,改造表現一般。鑒于該犯系累犯,有10余次盜竊前科,又系因犯搶劫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未履行財產性判項。綜合考慮其犯罪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因素,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裁定對罪犯朱某某不予減刑。

三、典型意義

減刑是國家對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罪犯的獎勵,而非罪犯當然享有的一項權利。審查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應堅持全面依法審查、堅持主客觀改造表現并重,不能簡單將減刑資格、幅度與行政獎勵數量直接掛鉤。

罪犯朱某某有10余次盜竊前科且具有連續性,本次實施了更為嚴重的罪行,考核期內有多次違規扣分,改造表現總體一般,表明其主觀惡性深,改造難度較大,必須加深其刑罰體驗,才能實現刑罰的懲罰和改造功能。人民法院裁定對該犯不予減刑,堅持了全面審查、綜合考察原則,重申了減刑的獎勵屬性,有效維護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對督促罪犯真誠認罪悔罪,認真接受教育改造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三

集資詐騙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間,仍拒不交代贓款去向,否認案發前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事實,不積極退贓和協助追繳贓款贓物,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依法裁定不予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非法集資38987.06 萬元,造成被害人損失28802.16 萬元,被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2021年9月13日,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

檢察機關認為,根據現有證據材料,尚不能認定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減刑條件,需要對其財產性判項執行等相關情況作進一步調查核實。

減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間,雖然能夠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勞動,獲得表揚八次,但是在庭審中,該犯否認有轉移、隱匿資金情形。經調查查明,原審判決認定李某某到案后未如實交代資金流向,也未協助配合追繳贓款贓物,致使被害人巨額損失無法退賠;執行法院執行處分所得少量資金遠不足以退賠被害人實際損失,其犯罪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至今無法彌合。

二、裁判結果

減刑法院認為,在審理減刑案件中既要注重審查罪犯勞動改造、監管改造等客觀方面的表現,也要注重審查罪犯認罪悔罪等主觀方面的表現,進行全面審查,綜合判斷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罪犯李某某實施金融詐騙犯罪,案發前有轉移資金、隱匿財產的行為,歸案后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服刑期間仍缺乏認罪悔罪認識,否認轉移資金、隱匿財產的行為,不積極退贓。不應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裁定不予減刑。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嚴格落實財產性判項履行與減刑、假釋關聯機制的典型案例。為解決長期以來的財產性判項執行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確立了財產性判項履行與減刑、假釋關聯機制,將罪犯財產性判項履行作為衡量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的重要依據。減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通過調閱原審刑事案件卷宗、向執行法院調查核實等方式強化庭外調查核實,查明罪犯在判決后仍否認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不積極退贓,不積極協助追繳贓款贓物的事實,進而不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裁定對其不予減刑。本案中,人民法院從嚴把握金融詐騙犯罪罪犯減刑資格,對抱有僥幸心理的此類罪犯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力維護了刑罰執行公平公正。

案例四

人民法院強化調查核實,查明職務犯罪罪犯隱瞞財產、不積極履行財產刑,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依法裁定不予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胡某某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沒收依法扣押在案的贓款174.7萬元,上繳國庫。2022年2月21日,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

檢察機關認為,罪犯胡某某系職務犯罪罪犯,贓款已全部退出,但沒收個人財產刑未履行,亦未見其履行能力相關證明材料,建議對該犯不予減刑。

減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間共獲得表揚二次,歸案后已退出全部贓款,但生效刑事判決中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未履行。第一次庭審后,該院依職權調取原偵查機關、原審法院對胡某某及其前妻的訊問筆錄、提審筆錄中關于其家庭資產的陳述、相關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明單、執行裁定書、相關法院2016年作出的民事調解書等證據,并依法組織第二次庭審,對上述證據進行了質證,確認胡某某故意隱瞞其名下房產一套,亦未如實申報登記在其兒子名下房屋的情況。

二、裁判結果

減刑法院認為,罪犯胡某某雖然在服刑期間積極參加學習教育和勞動,獲得表揚二次,但該犯在本案審理期間未如實陳述可供執行財產情況,故意隱瞞其名下房產一套,亦未如實申報登記在其子名下房屋的情況。因罪犯胡某某故意隱瞞財產,未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裁定對罪犯胡某某不予減刑。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典型案例。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充分發揮庭審功能,有效行使庭外調查核實權,查明相關事實。

罪犯財產性判項履行能力的判斷是實踐中的難點問題。為查明罪犯胡某某實際履行能力,減刑法院強化庭外調查核實,調閱原審刑事案件、執行案件以及胡某某與其妻子民事離婚案件卷宗材料,并前后兩次開庭審理,通過充分的調查、質證,查明罪犯故意隱瞞財產的事實,不認定罪犯胡某某確有悔改表現,并裁定對其不予減刑,切實做到“證據核查在法庭、事實認定在法庭、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案例五

職務犯罪罪犯不積極履行退贓義務,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人民法院主動糾錯,依法撤銷原減刑裁定,重新裁定不予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牛某某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4萬元。判決生效后,該犯被交付執行。服刑期間,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減刑。后發現,生效刑事判決認定該犯貪污款為44萬余元,該犯僅履行了沒收個人財產4萬元,對贓款未予退繳,遂對該犯減刑一案重新審理。

罪犯牛某某在庭審中陳述,對自己的罪行感到悔恨,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真改造。目前,沒收個人財產4萬元已履行完畢,對于贓款44萬余元,并非自己貪污,如果法院認為自己的行為對企業造成了損失,也愿意退繳,但需要等家屬從國外返回后再商議。

檢察機關認為,罪犯牛某某僅履行沒收個人財產4萬元,其貪污的44萬余元有退賠能力而未退賠,給國家造成的損失至今未予彌補,且庭審時認罪態度模糊,建議依法撤銷原減刑裁定。

減刑法院經審理查明,生效刑事判決在審理查明部分已認定該犯貪污443789.09元,該部分贓款一直未退繳。庭審中,牛某某對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貪污44萬余元的事實予以否認,不積極履行退贓義務。另查明,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沒收個人財產4萬元已履行。

二、裁判結果

減刑法院認為,罪犯牛某某作為職務犯罪罪犯,不積極退贓,對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含糊其辭,不能確認其確有悔改表現,不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遂裁定撤銷原減刑裁定,對罪犯牛某某不予減刑。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江蘇法院嚴格落實罪犯財產性判項履行與減刑、假釋關聯機制,主動糾錯的典型案例。

財產性判項的確定是落實罪犯財產性判項履行與減刑、假釋關聯機制的第一步。確定罪犯財產性判項,不應僅局限于生效刑事裁判文書主文內容,對于生效刑事裁判認定的贓款贓物、刑事案件中達成調解協議確定的賠償義務、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生效裁判確定的民事賠償義務也應納入綜合考量范圍。本案中,罪犯牛某某系職務犯罪罪犯,對于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貪污贓款一直未予退繳。庭審中,牛某某又對貪污事實予以否認,故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生效的減刑裁定確有錯誤后,及時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撤銷原減刑裁定,彰顯了人民法院從嚴把握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條件的堅決態度。

案例六

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執行地法院根據假釋撤銷新規,加強與本地司法機關和原假釋裁定地法院協調聯動,依法撤銷罪犯假釋

一、基本案情

罪犯曹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服刑期間,外省某中級法院裁定對罪犯曹某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內,曹某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無證駕駛汽車,被交警處以罰款1000元。2021年1月18日,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撤銷假釋建議。檢察機關同意司法行政機關報請意見。

執行地法院經審理查明,曹某的機動車駕駛證已被注銷,其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系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非營運汽車的違法行為,交警對其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處罰恰當。

二、裁判結果

執行地法院認為,罪犯曹某在假釋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依法應當撤銷假釋,收監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綜上,裁定撤銷原假釋裁定,對罪犯曹某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江蘇法院強化司法擔當,在2020年7月1日社區矯正法正式施行后,適用假釋撤銷新規撤銷假釋,將罪犯收監的典型案例。

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應當撤銷假釋。鑒于異地執行罪犯假釋撤銷面臨的對接難、溝通難、文書移送難等問題,社區矯正法第46條明確規定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也可以向執行地法院提出撤銷假釋建議,不再局限于假釋裁定地法院。本案中,罪犯曹某系異地執行假釋,執行地法院主動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外省法院對接,裁定撤銷原假釋裁定,及時將罪犯收監,彰顯了假釋制度的嚴肅性,有效降低了收監執行成本,警示教育曹某及其他假釋對象,應當正確認識假釋制度、嚴格遵守監督管理規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七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有見義勇為的重大立功表現,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當寬則寬,依法給予其減刑獎勵

一、基本案情

罪犯郝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內,司法行政機關以該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社區矯正態度良好為由,提出減刑建議。

檢察機關認為,罪犯郝某某積極救火,有效防止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符合減刑條件,建議對罪犯郝某某予以減刑。

減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郝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考核結果均為合格或良好。該犯在某居民住宅樓廚房火災事故中,不顧個人安危,英勇救火,將液化氣鋼瓶轉移至安全場所,有效防止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其本人受到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表彰。

二、裁判結果

減刑法院認為,罪犯郝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社區矯正管理的各項規定,積極參與撲滅居民住宅樓廚房失火,有效防止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有重大立功表現,符合減刑條件。綜合考慮執行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意見,裁定對罪犯郝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緩刑考驗期縮減六個月。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緩刑罪犯予以減刑的典型案例。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緩刑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參照刑法第78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并縮減其緩刑考驗期。

本案中,火災發生于居民住宅樓的廚房,如果不能及時撲滅,大范圍蔓延或者發生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設想。罪犯郝某某積極參與救火,有效防止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受到表彰。對該犯減刑,是對其改過自新、積極融入回歸社會,見義勇為的獎勵,同時也對其他罪犯起到激勵引導作用,有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八

未成年罪犯在判決前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獲得諒解,判決后又積極履行全部財產性判項,依法從寬把握減刑幅度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犯罪時未成年。后因發現漏罪(盜竊罪)被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4000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2800余元。2022年7月28日,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檢察機關同意執行機關報請意見。

減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各項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共獲得表揚二次。另查明,該犯犯罪時未成年,在緩刑考驗期內被發現漏罪,財產性判項已履行完畢,獲得被害人諒解。

二、裁判結果

減刑法院認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準予減刑。裁定將罪犯李某的刑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區別對待,對未成年罪犯從寬把握減刑幅度的典型案例。

未成年罪犯可塑性較強,應以教育挽救為主,故對未成年罪犯減刑、假釋,可以根據其認罪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的條件、減刑的起始時間、減刑的幅度和頻次等方面作從寬把握。本案中,雖然罪犯李某因在緩刑考驗期內被發現漏罪,進而被撤銷緩刑數罪并罰,但鑒于其犯罪時系未成年,財產性判項履行完畢,收監后積極接受改造,比照普通罪犯減刑幅度,予以從寬,增加一個月減刑幅度,裁定減刑八個月,以激勵其積極改造,早日回歸社會。

案例九

老年罪犯在服刑期間改造表現良好、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依法從寬適用假釋

 一、基本案情

罪犯鞠某某因犯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2017年1月24日、2018年10月31日分別被減刑九個月。2021年4月2日,執行機關提出假釋建議。檢察機關同意執行機關報請假釋意見。

假釋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鞠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判;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各項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先后共獲得表揚四次。另查明,該罪犯已被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罰金刑已履行完畢,報請假釋時已年滿75周歲,屬于老年罪犯,且身患肝癌,被認定為病犯。經執行機關評估,該犯假釋后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社區矯正機構提交了社區矯正環境評估調查報告,認為該犯具備社區矯正條件。

二、裁判結果

假釋法院認為,罪犯鞠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判,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財產性判項已履行完畢,無再犯罪危險,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無不良影響,符合假釋條件,裁定對罪犯鞠某某予以假釋。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老年罪犯依法從寬適用假釋的典型案例。

假釋是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對假釋罪犯進行社區矯正,通過行刑的社會化,發揮假釋回歸功能,有效幫助罪犯實現再社會化,降低再犯罪風險。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刑罰個別化原則為指導,踐行刑罰人道主義理念,結合罪犯鞠某某系老年罪犯、病犯等年齡和身體特點,審慎認定其服刑改造表現、再犯罪危險程度以及假釋后對所在社區的影響,依法從寬掌握其假釋條件,裁定予以假釋。本案充分發揮假釋制度的積極作用,弘揚了“矜老恤幼、寬宥廢疾”的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體現了對老年罪犯、病犯的人文關懷。

案例十

在減刑案件中,探索監獄公職律師作為執行機關代表出庭履職,對未成年罪犯動態考察其改造表現,綜合其他相關因素,依法從寬把握,對其裁定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張某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2018年11月4日刑滿釋放。2020年6月1日,該犯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22年2月28日,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

鑒于該犯系未成年犯,在刑滿釋放后短期內再次犯罪,是否符合減刑條件存在爭議,減刑法院根據檢察機關建議,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庭審中,執行機關指派公職律師[ 根據我國現有立法規定,減刑、假釋是對表現較好的罪犯給予的獎勵,減刑、假釋制度是刑罰變更執行制度,不是訴訟程序,因此罪犯不能委托律師參與庭審。加強庭審實質化對刑罰執行機關代表履職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們嘗試在一些重點案件或者有爭議的案件中由監獄取得公職律師資格的民警作為執行機關代表出庭,以提高庭審的對抗性,推進庭審的實質化。]作為執行機關代表出庭,陳述了罪犯張某某因缺少家庭管教走向犯罪道路,并對比了該犯兩次服刑期間的改造表現,上次服刑期間該犯未獲得任何表揚,本次有較大轉變,考核期內獲得兩個表揚,確有悔改表現。建議體現對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方針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該犯減刑適當從寬。

出庭檢察員認為執行機關對罪犯張某某提請減刑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建議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減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張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能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共獲得表揚二次。另查明,該犯犯罪時系未成年。

二、裁判結果

減刑法院認為,罪犯張某某在本次服刑期間,能夠積極接受教育改造,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服從管教,總體表現較好,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當庭宣告對罪犯張某某減刑一個月。宣判后,合議庭對罪犯進行法庭教育,并鼓勵其珍惜本次減刑機會,未來回歸社會后承擔起應當肩負的責任。

三、典型意義

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對執行機關代表的出庭履職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是江蘇法院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庭審方式改革,探索公職律師出庭的首例案件。

本案中,監獄公職律師出庭,有效提高了執行機關代表的履職能力,實現了執行機關代表與法官、檢察官的專業對話,有力保障了庭審功能的實現。庭審中,公職律師運用法言法語和專業法律知識,充分闡述報請減刑的依據和理由,從刑罰執行理念、刑事政策、法律規定等方面進行分析,動態展現罪犯前后兩次服刑改造表現的變化,并深入剖析犯罪的原因,得出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結論,令人信服,也得到檢察機關的認同,不失為一次減刑案件庭審方式改革的有益嘗試。

本案體現了對未成年罪犯教育挽救為主的刑事政策,動態考核其前后兩次服刑的改造表現,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從寬把握減刑適用。張某某刑滿釋放后,減刑法院對其進行回訪,了解到張某某現實表現良好,生活態度積極,能夠自食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