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國現行憲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12月4日至10日是第五個“憲法宣傳周”。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快建設法治社會。為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維護憲法權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服務和保障加強新時代烈士褒揚工作,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涉英烈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江蘇法院3件入選。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時代的先鋒,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從實現中國夢、強軍夢的戰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強調要永遠銘記英雄烈士的犧牲和奉獻。黨的二十大報告單獨把實現建軍一百年奮斗目標、開創國防和軍隊現代化新局面作為專章論述、專門部署,強調要加強軍人軍屬榮譽激勵和權益保障。

涉英烈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目  錄

 一、羅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絡平臺上侮辱抗美援朝英雄烈士,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并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肖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案

——在人數眾多的微信群詆毀、侮辱英雄,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三、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絡平臺上采用侮辱、誹謗方式侵害衛國戍邊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構成犯罪并應承擔民事責任

四、王某訴楊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

五、李某、吳某侵害英雄烈士榮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應承擔法律責任

六、某網絡科技公司侵害英雄烈士姓名民事公益訴訟案

——擅自將英烈姓名用于商業用途,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七、葉某等訴某信息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烈士近親屬有權依法對侵害英烈名譽行為提起訴訟

八、趙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絡平臺上發表不當言論褻瀆英烈事跡和精神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九、洪某訴劉某、某報社名譽權糾紛案

——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行為的合理回應和批評不構成侵權

十、董某訴李某、第三人盧某排除妨害案

——依法保障英雄烈士遺屬居住權益


案例三

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絡平臺上采用侮辱、誹謗方式侵害衛國戍邊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構成犯罪并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基本案情

仇某在衛國戍邊官兵誓死捍衛國土的英雄事跡被報道后,為博取眼球,使用其新浪微博賬號“辣筆小球”(粉絲數250余萬),先后發布2條微博,歪曲衛國戍邊官兵祁發寶、陳紅軍、陳祥榕、肖思遠、王焯冉等同志的英雄事跡和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網絡上迅速擴散,引發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截至仇某刪除微博時,上述微博共計閱讀量20萬余次。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應當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追究被告人仇某刑事責任,同時請求判令被告仇某通過國內主要門戶網站及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仇某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在網絡上采用侮辱、誹謗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仇某發表不當言論,褻瀆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仇某通過國內主要門戶網站及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三、典型意義

“辣筆小球”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后的全國首案。本案依法認定仇某的行為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通過科處刑罰,保護英烈權益,弘揚英烈精神,回應社會關切,發揮司法裁判教育、警示作用,具有首案引領意義。有助于推動社會公眾形成維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嚴懲褻瀆、詆毀英烈言行的廣泛共識,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司法保護英烈權益、弘揚英烈精神的堅定立場。

合議庭成員:馬梅琴、楊浩、王擴軍、王素蓮、洪薇、張正鳴、石素鴻

法官助理:張瑾

書記員:屠鈺薇


案例四

王某訴楊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

一、基本案情

王兆軍同志在解放戰爭期間的“四平戰役”中壯烈犧牲,后經國家民政部批準為革命烈士。王某系王兆軍同志的胞弟。河西村民委員會與王某簽訂協議,約定將案涉承包地作為烈士墓地,交予王某無限期長期管理,免收承包金及其他費用。王某對烈士墓地及堆堤進行管理與維護期間,楊某長期自行在王某承包地的堆堤處種植各種農作物。雙方為此經常發生糾紛,河西村民委員會多次協調均未能有效解決。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返還侵占的烈士墓地范圍內土地。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認為,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財產、義務宣講烈士事跡和精神、幫扶英雄烈士遺屬等公益活動的方式,參與英雄烈士保護工作。河西村民委員會將烈士墓地和堆堤交予烈士近親屬王某管理維護,不僅有利于激發公民的榮譽感,亦能加強對烈士墓地范圍內土地的保護。國家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對英雄烈士予以褒揚、紀念,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楊某在烈士墓地種植農作物于法無據,被侵占的該地塊依法應予返還。判決被告楊某向王某返還土地。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對侵犯零散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土地進行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不僅要重視對英烈權益的保護,也要加強對承載英烈精神紀念設施的保護力度。英烈事跡的群眾知曉度不一,現實中烈士紀念設施由于各種原因有的被侵占,有的被破壞甚至塌陷,有的周圍雜草叢生,缺乏莊嚴、肅穆的氛圍。本案在加強對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的司法保護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對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領作用。

合議庭成員:楊德軍、周艷琴、郭德明

法官助理:欒海洋、陳兵

書記員:費月


案例十

董某訴李某、第三人盧某排除妨害案

——依法保障英雄烈士遺屬居住權益

一、基本案情

董某系革命烈士盧興的遺孀,現年83歲,體弱多病,由孫女盧某常年照顧。2012年,老人原有住房面臨拆遷,政府為照顧烈屬,特批安置給老人一套房屋,并按老人意愿,在拆遷協議上將孫女盧某加在董某名字后面,注明董某百年后,房屋產權歸盧某所有。2016年,董某與盧某領取拆遷安置房,但因老人身體問題一直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證。后盧某未經董某同意,擅自將房屋轉賣給同事李某。李某向其支付購房款32萬余元。2021年,李某起訴盧某、第三人董某,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法院以盧某系無權處分為由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李某仍占有房屋。2022年,董某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后多次要求李某搬出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搬出案涉房屋。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認為,本著優待烈屬的原則,政府安置給烈士遺孀董某一套房屋,并充分尊重老人意愿,明確其百年后房屋歸孫女所有。現在老人健在,房屋卻被其孫女盧某擅自轉賣。此舉既不合法,又與政府優待烈屬的初衷相違背,導致烈士遺孀老無所居。法院從關愛烈屬的角度,動員李某主動搬離。經過法院調解,三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同意限期搬出案涉房屋。

三、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國家實行英雄烈士撫恤優待制度,英雄烈士遺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教育、就業、養老、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優待。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加強新時代烈士褒揚工作的意見》明確要加強烈屬人文關懷和精神撫慰,突出解決烈屬家庭后續生活保障、救助幫扶援助等實際問題,優化烈屬住房、養老等服務專項優待內容。做好烈屬優待工作,讓廣大烈屬享受到應有的優待和國家改革發展成果,是關心關愛烈屬的具體舉措,也是對革命烈士的告慰。本案通過司法手段推動落實烈屬優待政策,切實解決烈屬生活困難,依法維護烈屬合法財產權利,保障烈屬居住權益,實現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是弘揚英烈精神、褒恤烈屬的生動司法體現。

獨任審判員:陶文花

法官助理:張峰、宋建道

書記員:孫倩瑋、張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