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對執行機關代表的出庭履職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來,江蘇法院嘗試在一些重點案件或者有爭議的案件中,探索公職律師出庭制度,由監獄取得公職律師資格的民警作為執行機關代表出庭,以提高庭審的對抗性,推進庭審實質化。

所謂公職律師,是指國家行政部門設立的政府律師,屬于在編在崗的公職人員,主要辦理本機關法律事務,不得為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

未成年犯張某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在刑滿釋放后短期內再次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后,指派公職律師作為執行機關代表出庭。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現有立法規定,減刑、假釋制度是刑罰變更執行制度,減刑、假釋是對表現較好的罪犯給予的獎勵,而非罪犯的權利,因此罪犯不能委托社會律師參與庭審。

庭審中,公職律師運用法言法語和專業法律知識,充分闡述報請減刑的依據和理由,多方面進行分析,動態展現該罪犯前后兩次表現的變化,深入剖析其犯罪的原因,得出該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結論,令人信服,也得到檢察機關的認同。減刑法院經審理,當庭宣告對罪犯張某某減刑一個月。

這是鎮江中院審理的全國首例監獄公職律師出席減刑庭審案,實現了執行機關代表與法官檢察官的專業對話,有效提高了執行機關代表的履職能力,保障了庭審功能的實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失為一次減刑案件庭審方式改革的有益嘗試。

據悉,江蘇法院將繼續采取堅決有力舉措,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更規范的程序,更科學的機制,規范案件辦理,提升實質化審理水平,持續擦亮江蘇減刑、假釋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