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7日),江蘇省高院發布了全省法院減刑、假釋實質化審理工作的相關情況,目前已經倒查了近30年辦理的80多萬件減刑假釋案件,尚未發現嚴重違法情況。同時介紹,近幾年,減刑、假釋相關法律政策整體從嚴趨緊,案件數量呈下降趨勢。那么,哪些情況下可以對服刑人員予以減刑假釋呢?

記者從省高院了解到:2021年1月到2022年11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減刑、假釋案件24636件,審結24410件,其中裁定減刑23799 件,不予減刑369件,撤回建議5件;裁定假釋230件,不予假釋3件,撤銷假釋3件。

江蘇省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曹霞介紹,“對改造表現好的罪犯,我們國家是給與一種獎勵,可以減刑、假釋的。當然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是應當給與減刑。從適用的對象來看,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都可以的假釋。減刑、假釋是對罪犯一種激勵,對于罪犯認真接受改造、服從監規和紀律規定都有激勵作用。”

刑罰最主要的目的是懲罰和改造,在全面考核、從嚴把握的基礎上,按照法律的規定適用減刑、假釋。具體來說,并不是單純以在改造期間的表現來評判,會綜合考慮到原判刑罰的性質、主客觀表現等諸多要素來評判。

曹霞解釋,“減刑必須要服刑達到一定的時間,監獄進行擇優呈報,在符合條件的罪犯里,選擇表現最好的罪犯呈報減刑。并不是大家想象中的只要罪犯服刑有一段時間就會裁定減刑,我們對條件把控很嚴格,而且要履行法定程序。”

在今天發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胡某因犯貪污、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在服刑期間,執行機關提出了減刑建議,但法院審理查明,胡某雖然退出了全部贓款,但沒收個人財產50萬沒有履行,故意隱瞞了一套房產,因此認定不具有悔罪表現,裁定不予減刑。

犯集資詐騙罪的李某被判處了無期徒刑,盡管在服刑期間積極參加勞動 ,獲得表揚八次,但在原判決中認定他沒有如實交代資金流向,也不配合追贓。對于減刑的建議,法院認為已處分的李某的財產遠不足以退賠被害人損失,不予減刑。

曹霞告訴記者,“財產刑判項必須和減刑假釋相關聯,這一點執行得非常嚴格,尤其是職務型犯罪、涉金融罪犯,包括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還有涉黑惡這三類犯罪從嚴把控這些罪犯的財產刑判項,具有賠償能力不積極退賠退贓,我們一般不予減刑、假釋。”

此外,對于人身危險性大、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程度高的服刑人員,法院一般把握更長的考察期限,甚至不予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