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澤法院在辦理一起刑事罰金執行案件時,執行干警善用群眾工作法,盡職履責,最終450萬元罰金全部執行到位。

被執行人于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50萬元。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于某并未全部履行法律義務。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洪澤法院執行局第一時間對被執行人于某名下的銀行賬戶、房產、車輛等財產依法進行查控,采取凍結、查封等保全措施。因被執行人于某在監獄服刑,承辦法官通過被執行人與其家屬取得聯系,耐心地向其父親詳細解釋不履行義務的嚴重后果,但其父親并未表現出積極的態度。后承辦法官不遠千里前往被執行人于某位于廣東省東莞市厚街鎮的家中,當面向其父親說明來意,經過承辦法官多次耐心的釋法說理,引導其認識繳納罰金是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他表示將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積極籌款代為繳納罰金,同時并對承辦法官的善意引導表示感謝。

下一步,洪澤法院將繼續加大執行力度,針對刑事財產刑執行案件,堅持善意文明執行,將強制執行措施與教育說服工作相統一,確保刑事生效判決全面落實到位,不斷提高群眾的安全感、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