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

若干問題的解答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法院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全省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解答。

一、立案

1.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移送執行,涉及多個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應當合并立案還是分別立案?

答:刑事裁判判處多個被執行人各自單獨承擔明確債務的,可以分別立案。

刑事裁判判處多個被執行人承擔共同責任或者同一被執行人承擔多項責任的,不得分別立案。

2.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移送執行,執行機構對隨案移送財物是否應當一律予以接收?

答:屬于以下情形的,執行機構不應予以接收:

(1)判決確定由其他機關處理的涉案財物;

(2)需要存檔備查的物證,由刑事審判部門直接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存檔。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由刑事審判部門執行:

(1)不需要采取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

(2)可直接發還涉案財物。

二、執行

3.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立案執行后,執行機構應當向被執行人發送哪些法律文書,具體要求是什么?

答:立案執行后,執行機構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財產申報表。執行通知書除應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七條等規定,載明財產性判項的履行與減刑、假釋的關系,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以及其他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

4.對于偵查機關在案件偵查階段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人民法院在該案執行中是否需要偵查機關出具解除手續再予執行?

答:人民法院執行中可以直接裁定處置,無需偵查機關出具解除手續,但裁定查明事實部分應當載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案號、時間、期限等相關情況。

5.執行機構在執行沒收違法所得和退賠被害人案件的過程中,除隨案移送的財物外,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財物,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該財物已經生效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或違法所得,執行機構可以直接執行;

(2)該財物為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判決需要退賠的,執行機構可以直接執行;

(3)該財物由合法財產與贓款贓物共同購置所得,對該財物中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收益,執行機構可以直接執行;

(4)該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或者違法所得不明確,刑事審判部門也未作出補充裁定的,執行機構不得直接按照贓款贓物或者違法所得予以執行,但符合本解答第8條可以作為等值財產予以追繳的除外。

6.執行機構發現刑事生效裁判未對隨案移送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執行機構發現刑事生效裁判未對隨案移送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的,應當認真審查,區分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隨案移送財物及其孳息外觀上屬于案外人所有,生效裁判未對隨案移送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包括未對是否屬于贓款贓物作出認定的,執行機構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46條的規定,提請審判部門依法對隨案移送財物及孳息另行作出處理,不得直接執行。

(2)隨案移送財物及其孳息外觀上屬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分兩種情況處理:

刑事判決涉財產部分僅判處罰金、沒收財產或責令退賠的,無須甄別隨案移送財物是否為贓款贓物,執行機構可以直接執行。

刑事判決判處沒收、追繳違法所得或贓款贓物,生效裁判未對隨案移送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包括未對是否屬于贓款贓物作出認定的,執行機構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46條的規定,提請審判部門依法對隨案移送的財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處理,不得直接執行。

7.執行機構對于扣押清單有記載但未隨案移送的財物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47條規定,由扣押機關保管未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審理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扣押機關,并告知在一個月以內將執行回單送回,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時完成的,應說明具體情況。

8.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被執行人涉案財產無法執行到位,是否可以追繳、沒收被執行人其他等值財產?

答:涉黑惡案件刑事裁判涉財執行中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9條規定,追繳、沒收被執行人其他等值財產:

(1)無法找到;

(2)已為第三人善意取得;

(3)價值滅失;

(4)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無法分割的。

9.文物、違禁品、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等特殊財產如何處置?

答:文物、違禁品、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應根據《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置。經文物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可以流通的字畫、古玩等特殊財產,可進入拍賣程序。依法應當銷毀的假冒偽劣產品等物品,不得拍賣、變賣。

10.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網絡司法拍賣有何特殊規定?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2條規定,涉案財物最后一次拍賣未能成交,需要上繳國庫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財政機關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予以接收;有關財政機關要求繼續變價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需要退賠被害人的,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以物退賠;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賠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

11.作為執行依據的刑事裁判文書執行內容不明確的,執行機構應當如何處理?

答:刑事裁判文書執行內容不明確的,執行機構不能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認定并執行。

執行機構發現本院作出的刑事裁判文書執行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法發〔2018〕9號)第15條、《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立審執協調配合全流程推進切實解決執行難的指導意見》(蘇高法〔2020〕131號)第18條的規定,書面征詢刑事審判部門的意見。刑事審判部門未及時答復或者不予答復的,執行機構可層報院長督促刑事審判部門答復。

執行內容不明確的刑事裁判文書是上級法院作出的,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應當層報上級法院執行機構,由上級法院執行機構參照前述原則處理。

執行內容不明確的刑事裁判文書是其他法院作出的,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可以向作出刑事裁判文書的法院執行機構發函,由該法院執行機構參照前述原則處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機構可以認定刑事裁判文書執行內容不明確:

(1)刑事裁判主文或者認定事實對查扣在案的涉案財物是否系違法所得未予明確;

(2)判處沒收財產但未明確沒收被告人具體財產及具體金額;

(3)判處追繳違法所得但未明確追繳具體財產及具體金額;

(4)判處責令退賠但未明確退賠的具體金額或財物的具體名稱、數量。

12.《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上述條文是否有沖突?應當如何執行?

答:并不沖突。《刑法》第六十四條通常針對涉案財物不存在善意取得情形。如符合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則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執行程序不得直接追繳涉案財物,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根據訴訟結果再作判斷。

三、異議復議

13.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異議案件的當事人應如何列明?

答: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異議案件時,應當將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列為異議人或案外人,其他當事人按照其在執行程序中的地位分別列明。執行案件中如存在數個服刑人員均為被執行人的,應當將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被執行人列為異議案件當事人,其余被執行人可以不列為當事人。

不得將執行法院、被害人、集資參與人等主體列為異議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第三人或利害關系人。

14.哪些情形不作為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異議案件審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執行異議案件受理范圍,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異議申請:

(1)在追繳贓款贓物的執行中,被執行人、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應予認定而未認定,提出異議的;

(2)刑事審判部門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立審執協調配合推進涉黑惡案件刑事裁判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蘇高法〔2020〕169號)第22條、《關于立審執協調配合全流程推進切實解決執行難的指導意見》(蘇高法〔2020〕131號)第18條規定出具了補正裁定或書面答復意見,被執行人、案外人對該補正裁定或書面答復意見提出異議的。

案外人提出的下列異議,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提出書面異議”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得按照案外人異議案件審查:

(1)在沒收、追繳違法所得或贓款贓物的執行中,案外人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在刑事訴訟階段已采取查封措施并隨案移送執行的財產主張實體權利,請求不得對標的物執行的;

(2)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在刑事訴訟階段對外觀上屬于案外人的財產已采取查封措施并隨案移送執行的,案外人對該財產主張實體權利,請求不得對標的物執行的。

對于前款異議情形,人民法院經向案外人釋明,對執行法院已采取的執行行為本身,可以作為執行行為異議,參照本解答第6條確定的規則審查。

15.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審查類案件是否必須聽證?

答: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對人民法院的執行程序性事項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實行書面審查,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公開聽證審查,不組織聽證的,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但對因案外人的異議不符合異議案件受理條件而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異議申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書面審查。

當事人不服異議裁定提起執行復議、執行監督的,經閱卷、調查或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聽證的,可以書面審查。

對于需要聽證的執行審查類案件,執行法院應當組織各方當事人到場聽證。如被執行人正在服刑無法參加聽證的,執行法院可以通知其在執行程序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無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被執行人五日內向法院反饋書面意見。

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異議案件時,確因組織聽證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延長審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16.因案外人在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針對執行標的提出實體異議,由此引發的執行審查類案件的審查標準是什么?

答:審理因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而引發的執行審查類案件時,人民法院不得僅依據執行標的的權利外觀來判斷能否排除執行,而應參照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標準進行實質審查。

17.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審查期間是否停止執行?

答:人民法院在審查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期間,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因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而提出異議、復議的,可以暫緩對該標的物的處分。

四、結案

18.此類案件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答:(1)判決罰金、沒收部分財產、追繳違法所得,相應金額及財產已經全部執行或者追繳到位,并已依法上繳國庫或者返還、退賠被害人的;

(2)判決沒收全部財產,已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對判決生效時犯罪分子所有的全部合法財產執行到位,并已依法上繳國庫的。

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后,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有被隱匿、轉移等情形的,應當重新立案執行。

19.此類案件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答:(1)判決繼續追繳違法所得并有明確數額的,已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并對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部門提供的已掌握的財產線索核實完畢,但未能繼續追繳到位的;

(2)判決罰金的,已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置,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的。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具備恢復執行條件的,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20.此類案件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裁定終結執行?

答:(1)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被撤銷的;

(2)被執行人死亡且無遺產可供執行,或者被執行單位終止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依照《刑法》第53條規定免除罰金,且刑事裁判中沒有其他財產部分執行內容的;

(4)沒收財產案件中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或者雖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有其他清償順位在先的債務要執行,且執行后明顯無剩余財產可能的;

(5)作為執行依據的刑事裁判判項中權利義務主體或者執行內容不明確、不具體,且無法補正的;

(6)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終結執行后,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有被隱匿、轉移等情形的,應當重新立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