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防范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虛假訴訟,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和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構成要素和主要表現形式

1.人民法院認定存在勞動爭議虛假訴訟時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行為人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

(2)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

(3)捏造事實,虛構勞動關系或者勞動債權;

(4)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5)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2.人民法院在審理下列案件時,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的虛假訴訟:

(1)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2)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3)確認勞動關系糾紛;

(4)經濟補償金糾紛;

(5)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勞動爭議案件。

3.勞動爭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原告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偽造證據、虛假陳述可能;

(2)勞動者主張的勞動報酬與其工作崗位、工作性質明顯不相符合;

(3)在可能影響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當事人之間存在近親屬關系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系;

(4)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和實質性訴辯對抗;

(5)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提出的對其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

(6)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足,但雙方當事人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

(7)同一企業在較短時間內與多名勞動者發生欠薪糾紛;

(8)其他異常情形。

4.勞動爭議虛假訴訟的主要情形:

(1)企業為參與拆遷補償款分配或者逃避執行,偽造職工名單,虛構欠薪糾紛;

(2)企業偽造代理手續或者冒充他人名義提起欠薪糾紛;

(3)企業停產歇業或者破產清算,當事人惡意串通,夸大或者虛構職工債權;

(4)企業以工資欠條形式對借款、定作款、貨款等債權出具憑證,債權人依據工資欠條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5)企業實際控制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項目管理人員或者承包人等利用職權,偽造證據,虛構勞動關系或者欠薪事實;

(6)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工作年限,破壞社會保險征繳管理秩序;

(7)其他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實施的虛假訴訟行為。

二、防范措施

5.對于涉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通過法院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進行關聯案件檢索,重點關注以下內容:是否為群體性糾紛,用人單位有無被執行案件、有無破產因素等。

6.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通過審查勞動合同簽訂、履行及解除的全過程,如勞動者入職過程、勞動合同簽訂過程、工資發放情況、提供勞動情況、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爭議發生情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訴訟。

7.對于涉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規定采取通知當事人本人到庭、責令當事人提供證據、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通知與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調查收集證據等措施。

8.人民法院發現當事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嫌疑的,可以依法進行釋明,告知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法律后果,并要求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簽署保證書。

三、整治措施及案件處理

9.對于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罰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10.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虛假訴訟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及時將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四、工作機制

11.對于涉嫌虛假訴訟的,承辦法官在提交合議庭評議時應當就涉嫌虛假訴訟的具體情況進行詳細說明,合議庭就本案是否為勞動爭議虛假訴訟案件進行充分評議。對于認為存在虛假訴訟的案件,合議庭評議后,可以提請專業法官會議研究,必要時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

12.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聯席會議等制度加強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協同配合,暢通勞動爭議虛假訴訟信息交流渠道,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從源頭上預防勞動爭議虛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