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3日,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訴徐某、劉某污染環境責任糾紛民事訴訟案件一審在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系全國首例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南京環境資源法庭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徐某為了給家人和朋友祈福,從劉某處購買了9萬余元的鲇魚,協商由劉某將鲇魚送至其指定地點,12月15日,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來到常州市金壇區錢資湖放生鲇魚,但被相關工作人員和周邊群眾阻止并報警。徐某遂偷偷轉至長蕩湖某港口,放生了25000斤鲇魚,因該種鲇魚屬熱帶魚類,不耐低溫,隨后開始大量死亡,相關部門組織人員打撈,歷時10天,截至2021年2月9日,累計打撈出死亡鲇魚20208斤。

經鑒定,這些鲇魚為革胡子鲇(Clarias lazera),系外來物種,是偏肉食性的雜食魚類,生長速度快,繁殖能力強,具有較強的入侵能力。經專家評估,案涉放生行為對長蕩湖漁業資源造成的直接損害補償(賠償)費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對長蕩湖生態環境造成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至6000元。

法庭認為,徐某、劉某在未向當地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自行向長蕩湖投放大量外來物種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導致了該水域環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造成了生態損害,應當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并在服務功能損失范圍內適用懲罰性賠償。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徐某、劉某對其非法投放外來物種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30000元、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專家評估費18000元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5000元;并將上述賠償款項在科學論證后擬訂方案用于長蕩湖生態環境修復和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