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3日,全國首例非法放生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開庭審判。該案由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辦理,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經法庭審理,該非法放生案當事人徐某、劉某二人被判共同承擔漁業資源直接損失、生態環境受損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懲罰性賠償等共計5.8萬元。此外,加上當事人徐某前期已支付的死魚打撈、冷凍儲藏、無害化處理等費用9.5萬余元,徐某、劉某二人共計經濟損失達15萬余元。這一結果是徐某、劉某怎么也沒有想到的,聽到法院判決后二人后悔莫及。

2020年12月,該案當事人徐某為了給家人和朋友祈福,在魚販子劉某處花9萬多元購買革胡子鯰(屬外來物種)2.8萬余斤,并在劉某的協助下用活水車載運至錢資湖、長蕩湖邊,在未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私自多次大批量放生革胡子鯰。放生后革胡子鯰因無法適應低溫大量死亡。案發后,漁政部門及時組織打撈處理,并聯合公安、農業農村部門開展立案調查。

該案經法庭審理認為,當事人徐某在未向屬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私自在長蕩湖、錢資湖大規模放生外來物種革胡子鯰,對長蕩湖、錢資湖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對湖泊生物多樣性帶來了生物安全風險,該行為違反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法規和規定,必須承擔生態賠償責任。案件當事人劉某身為魚販子,明知徐某購買革胡子鯰是用于放生,還將革胡子鯰賣給她并配合徐某實施放生行為,法院認為其與徐某構成共同侵權違法,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徐某、劉某法律意識淡薄,因為隨意放生外來水生生物而給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中明確,禁止使用外來種、雜交種、轉基因種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進行增殖放流;單位和個人自行開展規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生(流)活動的,應當提前15日向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增殖放流的種類、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等事項,接受監督檢查。2021年4月15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為此,漁政執法人員提醒:外來物種不能隨意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