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全國首例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案并當庭宣判。

南京環境資源法庭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從被告劉某處購買黑魚、鯰魚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錢資湖準備放生,遇有工作人員阻止,現場同時也有群眾阻止并報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長蕩湖溫洛港橋附近,放生由劉某運至現場的鯰魚25000斤,后大量鯰魚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壇區、溧陽市長蕩湖漁政監督大隊開始組織人員打撈,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計打撈10天,累計打撈出死亡鯰魚20208斤。

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淡水漁業研究中心鑒定,投放的鯰魚為革胡子鯰,系外來物種。華南師范大學專家意見認為,案涉放生行為對長蕩湖漁業資源造成的直接損害補償(賠償)費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對長蕩湖生態環境造成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至6000元。另,專家評估費用為18000元。

庭審過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劉昌景博士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說明外來物種及外來物種入侵的概念、并對放生外來物種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來物種進行了充分闡述。

南京環境資源法庭認為,徐某、劉某在未向當地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自行向長蕩湖投放大量外來物種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導致了該水域環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造成了生態損害,應當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并在服務功能損失范圍內適用懲罰性賠償。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徐某、劉某對其非法投放外來物種革胡子鯰所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30000元、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專家評估費18000元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5000元;并將上述賠償款項在科學論證后擬定方案用于長蕩湖生態環境修復和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宣傳。

外來物種入侵是威脅國家生物多樣性、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的重大安全問題,已經上升至國家安全戰略的高度。缺乏科學指導和法律監管的盲目放生會對本地的生態系統造成損害,并對生物安全帶來巨大風險,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來物種引發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在全國范圍內率先審理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案,充分體現了落實生物多樣性國家保護戰略和維護國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擔當,并探索將懲罰性賠償資金用于生物安全風險防范事項,向社會公眾普及外來物種入侵危害,引導公眾樹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覺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科學合法地開展放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