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府院”聯動助力33名農民工解“薪”事

——泗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

某機械公司行政處罰執行案

【執行要旨】

被執行企業名下僅有的一批機器設備被另案首先保全并拍賣成交,本案33名農民工以其債權系工資為由請求優先受償,但該拍賣款無法清償全部債務。執行法院依托府院聯動機制,積極與鄉鎮政府等單位形成化解合力,最終促成兩案化解,有力保障農民工權益。

【基本案情】

某機械公司在泗洪縣石集鄉勞動用工過程中拖欠馮某某等33名工人工資,泗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1年8月9日對該公司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責令支付馮某某等33名工人工資542039.1元。執行過程中,泗洪法院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企業名下的機器設備,該批設備已被另案債權人某供電公司首先保全并拍賣成交,成交價為609100元,該公司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某供電公司債權為290000余元,拍賣款無法清償兩案債權,故馮某某等人請求優先受償。為妥善化解農民工集體矛盾,協調解決33名農民工和某供電公司的沖突,泗洪法院組織召開了債權人會議,并采取聯動見證執行方式,與債權人一同多次前往相關單位,協調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石集鄉政府及供電公司,確認供電公司保全為首查封,同時釋明農民工生活困難情況,消除其他猜疑,取得了某供電公司的理解,最終由該供電公司優先受償230000余元,剩余款項均由農民工受償。現案款已全部發放,矛盾得以化解。

【典型意義】

鄉村振興關乎全局、關乎根本、關乎長遠。本案中,泗洪法院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高質量發展思想,將“堅持司法為民、維護公平正義”貫穿到執法工作中,不斷強化“涉農”執行,積極依托“府院聯動”機制,延伸執行職能,在助力農民工勞有所得,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同時,妥善化解群體性糾紛,也為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助力。

案例2

深化執行聯動機制 助力案件順利執結

——謝某某與姚某某提供勞務者致害

責任糾紛執行案

【執行要旨】

對于故意逃避執行、隱匿財產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充分利用社區法官工作站、當地居民調解中心查找被執行人線索,深化執行聯動工作機制,謀劃強制執行措施的有效應用,重點執結一批涉民生的“硬骨頭”案件。

【基本案情】

謝某某與姚某某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案,徐州鼓樓法院依法判決姚某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5萬余元。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從被執行人賬戶中強制扣劃1.5萬元發放給申請執行人。在多次傳喚無果的情況下,為推動案件順利執結,執行法院加大執行力度,通過與被執行人居住地的社區組織、社區法官工作站等加強溝通,及時了解被執行人每日去向和出行線路,并聯合當地基層網格員,提前做好布控工作,最終將被執行人順利拘傳到庭。執行法院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釋法析理,讓其知曉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將會面臨的不利后果,后被執行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履行了還款義務,案件得以順利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涉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執行效果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執行法院積極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堅持以人民利益為重,積極謀劃,主動延伸執行職能,變革執行思路,創新執行舉措,充分利用法官工作站、當地居民調解中心,拓寬線索發現路徑,完善財產查找手段,為執行到位做好充足準備,積極為涉農民工群體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案例3

追加一人公司股東 兌現八人工資債權

——翟某等八人與南通某紡織公司

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件

【執行要旨】

被執行人為一人公司,執行過程中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執行法院依法追加被執行人唯一股東為被執行人并及時處置其財產,使得八名申請執行人的工資債權得以全部受償。

【基本案情】

翟某等八人系南通某紡織公司職員,因公司結欠勞務工資訴至法院。南通通州法院依法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翟某等八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合計25萬余元。執行過程中,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但僅執行到一小部分金額。經調查,被執行人南通某紡織公司系一人公司,案外人蔡某為唯一股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可以追加案外人蔡某為被執行人。執行法院遂依申請追加蔡某為被執行人,并依法拍賣處置蔡某位于先鋒鎮某小區的拆遷安置房,八名職工工資最終全部執行到位。

【典型意義】

工資是普通群眾的生活來源,欠薪案件是涉民生重點案件。現實情況中,欠薪公司大部分是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股權結構簡單、無固定資產的微小型公司。該類公司往往存在一人控股、認繳出資、抽逃出資等情況。執行中需要加大調查力度,查明被執行人公司股權、出資等情況,有法定追加情形時,依法追加相關人員為被執行人,及時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打擊公司欠薪、逃債情況,維護社會民生穩定、優化法治營商環境。

案例4

發揮破產重整挽救功能 全額保障職工債權

——某集團公司涉勞動爭議系列執行案

【執行要旨】

執行過程中,對于有資產且有挽救價值的被執行企業,可以通過“執破融合”機制導入預重整程序,充分利用破產挽救功能高效清償職工債權。

【基本案情】

某集團公司是一家以鑄件鑄造加工為主要經營業務的集團型生產企業,自2019年始陷入了財務困境,累計拖欠97名職工的工資。相關職工陸續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并于2022年5月向蘇州吳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查明,該公司名下雖有廠房、土地和進口鑄造自動生產線等財產,但均已設定大額抵押,采取常規執行措施徑行拍賣,不僅變價周期長、設備貶值率高,所得拍賣款清償大額抵押權人后是否足以清償職工債權亦難以保證,而且鑄造產能指標的價值無法體現。面對上述難題,吳江法院認為,某集團公司雖具備破產原因但具有挽救價值,適用破產重整程序可在保全現有財產價值的基礎上,充分釋放產能指標等無形價值,公平有序清償全體債權人,為企業再生贏得空間。

經蘇州吳江法院執破融合團隊釋明引導,某集團公司向該院提出重整申請,為提高重整成功率,其同時請求在重整申請審查期間進行預重整。預重整期間,為解職工燃眉之急,蘇州吳江法院兩個月內協調第三方先行全額墊付97名職工的工資、經濟補償金598萬元。經公開招募、公開競價,并征求轄區政府關于項目投資、產業規劃的意見,最終由重整投資人支付償債資金1.41億元,全額清償包括職工債權在內的各類債權,保障了相關職工的切身利益。

【典型意義】

本案中,針對涉及職工債權眾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且對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被執行企業,執行法院依托“執破融合”機制,及時將案件精準導入重整程序,不僅保全了企業營運價值,而且快速兌現職工權益并解決企業債務危機,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為群眾辦事示范法院’創建活動巡禮”欄目報道。

案例5

破產管理人先行墊付職工工資,妥善化解信訪風險

——某家居公司工資爭議系列執行案

【執行要旨】

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法院指導破產管理人精準測算變價方案,認定破產企業無擔保的實物資產足以清償破產費用和職工債權,促使管理人主動墊付資金保障職工債權。

【基本案情】

某家居公司是一家家具制造企業,因大量拖欠工人工資,經工人申請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案涉紅木家具在阿里網拍、京東拍賣等大平臺公開處置,但分批拍賣、組套拍賣、整體拍賣均有流拍,僅成交33.53萬元,變現效果不理想,職工合法權益保護面臨困境。

常熟法院執破融合團隊提前介入審查,發現被執行企業已經停業,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是不能支付工人工資,同時被執行企業名下的主要財產仍不能變現清償債務,因此被執行企業已具備破產原因。常熟法院遂扣押被執行企業全部財務賬冊,同時向職工做好法律釋明,征得他們的同意后及時將執行案件導入破產清算程序。破產清算過程中,常熟法院在當地政府協助下,全面快速出清廠內油漆、涂料等危廢品,并及時完成整體評估工作。后破產管理人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先零售后整體打包出售”的變價方案。截止2022年9月26日,管理人通過現場銷售家具合計100余萬元。與此同時,破產管理人通過對變價方案的測算,認為破產企業無擔保的實物資產足以清償破產費用和職工債權,于是主動墊資100萬元用于發放職工工資,及時回應職工的訴求,妥善化解了群體性信訪風險。

【典型意義】

本案執行中,執行法院充分發揮執破融合機制作用,及時將涉工人工資執行案件導入破產程序,靈活制定財產變價方案,推動破產財產順利處置,并促成管理人主動在破產財產變現前為職工墊付工資,保障了職工合法權益,化解了信訪矛盾,維護了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