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報酬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交易習慣確定。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應被告(反訴原告)馮某請求,原被告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原告(反訴被告)陳某有償代寫信訪材料,但是原告(反訴被告)寫好材料后,被告以原告(反訴原告)未盡力為由,拒絕給付報酬及打印費用,經過多次索要,被告(反訴原告)均拒絕給付,因此訴至法院。

   被告(反訴原告)馮某辯稱,原告(反訴被告)陳某雖然幫我寫過材料,至今先后索要了人民幣14000元,但由于代寫材料中有杜撰事實的行為,導致寫的材料上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致使其受到損失,其要求原告(反訴被告)返還不當得利14000元,并賠償損失5000元,反訴訴訟費由原告(反訴被告)承擔。

[判案理由]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某代被告馮某書寫的不論是上訪材料還是申訴材料,說明了被告有要求原告為其書寫的意思表示,原告亦表示同意為其書寫。從原被告的交易習慣不難看出,原告的服務是有償服務,每次被告會給付原告報酬200-600元不等,現原告為被告書寫材料事實存在,因此原被告之間屬于勞務服務合同關系。原告(反訴被告)為被告(反訴原告)代寫被告(反訴原告)需要的使用的信訪或者申訴材料,從2013年開始,雙方均是給付對價的,即原告陳某代寫完后,被告馮某即以現金方式進行了結算,雖然原被告之間沒有書面協議,但是原被告之間成立事實上的勞務服務合同關系,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有爭議,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交易習慣。由于原被告之間沒有對合同具體履行方式以及違約責任進行詳細約定,那么就應當按照原被告一直以來的交易習慣進行認定,不管代寫材料在使用后是否有效,不影響原告(反訴被告)依照交易習慣獲取報酬,原告(反訴被告)在給被告(反訴原告)代寫相關材料并交給被告(反訴原告)之時,被告(反訴原告)就應當履行給付報酬的義務。2017年7月陳某為馮某代寫材料后,陳某將代寫材料交給了馮某,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應當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而被告(反訴原告)以代寫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聲稱并沒有使用該次材料為由,拒不給付報酬之行為構成違約,因雙方對具體的報酬金額約定不明,可依據雙方以前的交易方式,給付金額,本院酌情認定由被告馮某給付原告陳某報酬500元。關于原告(反訴被告)要求被告(反訴原告)承擔本案訴訟材料打印費73.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該損失因被告(反訴原告)違約導致原告(反訴被告)實際發生的損失,應當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反訴原告)要求原告(反訴被告)返還不當得利14000元的訴訟請求,因馮某的該項主張均發生在2017年7月份以前,且均系馮某自愿給付的勞動報酬,現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陳某予以返還,依法無故,對馮某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要求賠償損失5000元的訴訟請求未能提供證據予以佐證,本院難以支持。

[定案結論]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一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第七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反訴原告)馮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反訴被告)陳某勞務費500元,材料打印費73.5元。

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馮某的反訴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反訴受理費275元,合計325元,原告陳某承擔25元,由被告(反訴原告)馮某承擔300元

[解說]

勞務服務合同在實踐中以多樣化的形式呈現,常見的比如說是技術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像本案中以為他人代寫材料的形式提供服務的確不多見。勞務服務合同,合同的標的具有特殊性,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動,是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可以是體力的,也可以是腦力的。同時勞務服務合同也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也就是說一方提供了勞務服務,那么另一方必須支付報酬。同時勞務服務合同允許以口頭合同的形式存在。但是在實踐中因為口頭合同缺少書面載體,當事人往往不能證明雙方約定的內容,以至于容易承擔敗訴的后果。

在本案中,陳某為馮某已經代寫了四年的材料,每次陳某都會向馮某收取幾百元的代寫費用,此次因為沒有書面合同,對合同的履行產生了爭議。我國的合同法規定,除了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取口頭合同。雙方雖然沒有書面合同,但是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務服務合同關系。雙方對報酬沒有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補充約定的可以按照交易習慣確定。那何為交易習慣?最高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北景钢须p方在過去的四年時間內一直是陳某代寫材料,馮某給付報酬,結合以往做法,代寫材料是一種有償服務,陳某代寫了材料,則馮某應當給付報酬。馮某曾以陳某代寫的材料不合符其要求而拒絕支付報酬。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勞務服務合同并非以完成勞動成果為要件,這是區別于承攬合同的。接受勞務一方不可以一方交付的勞務成果不符合其要求為由拒絕支付報酬,當一方當事人提供了服務,另一方當事人就應該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