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敬老愛老獲遺贈眾子女未贍養喪失繼承權

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3月7日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發布二十個家事糾紛典型案例,旨在通過發揮司法裁判的指導、示范和引領作用,講好法治故事,弘揚法治精神,推動形成愛國愛家、相親相愛、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其中,《居委會敬老愛老獲遺贈眾子女未贍養喪失繼承權》引人關注。

據了解,王某(男)與吳某(女)原系夫妻關系,共生育二子二女。1961年,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后,王某從安徽返回無錫工作生活,四個子女從未探望、贍養過王某。2003年,在王某弟弟妹妹的見證下,王某與居委會簽訂一份遺贈扶養協議,載明由于歷史等原因,王某一直獨身,雖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離遠,照顧不便,由居委會按“五保戶”待遇負責王某的日常生活、養老至壽終,王某的財產在其壽終后由居委會處置。協議簽訂后,居委會一直安排專人照顧王某起居和就醫陪護,直到王某94歲去世,并為其操辦了喪事。王某的四個子女在得知王某去世的消息后,從外地趕回要求繼承遺產,與居委會產生爭議。居委會無奈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遺贈扶養協議有效,王某名下財產歸居委會所有。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居委會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居委會在近二十年的時間里對獨居的王某予以照顧,妥善安排住處并有專人看護,為其墊付醫療費,支付養老院費用和喪葬費,盡到了遺贈扶養人的義務,反觀王某的四個子女卻未盡過任何贍養義務,四個子女主張遺贈扶養協議違反公平原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王某財產歸居委會所有。王某的四個子女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德乃人之本,孝為德之先。孝親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充分尊重和關愛老年人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的加深,空巢、孤寡老人的養老問題已日益凸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該規定在原《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遺贈扶養人的范圍,從法律層面上保障了老年人的社會扶養問題,既緩解了家庭養老的壓力,也滿足了老年人養老形式的多樣化需求,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質量。子女在家庭生活各方面都應給予老年人積極的扶助,特別在父母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本案中,眾子女多年來對老人不聞不問,未履行任何贍養義務,在得知老人去世后卻要求繼承財產,于情、于理、于法,其主張均不應得到支持。居委會誠實守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真正讓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大力弘揚了尊老、敬老、愛老、助老的中華傳統美德,其受遺贈的權利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