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中國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結婚前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到了現代,人們稱之為“彩禮”。可是,當出現悔婚的情況時,彩禮的歸屬常常引起矛盾糾紛,也一直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點。近日,江蘇高院就發布了一起有關彩禮糾紛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顧

宋某(男)與蔣某(女)經人介紹相識相戀。2021年5月,宋某為蔣某購買了足金手鐲、金項鏈、鉆石戒指等首飾,合計38188元。2021年9月,宋某應蔣某家的要求給付訂婚彩禮10萬元。

2021年12月,雙方舉行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當天,宋某按照習俗給付蔣某上下轎禮2萬元。二人共同生活兩個月后,因感情不和發生矛盾。蔣某回到娘家,不愿與宋某繼續共同生活。宋某訴至法院,要求蔣某返還首飾、訂婚彩禮、上下轎禮等在內的所有婚約財產。

裁判結果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為締結婚姻按照當地習俗向蔣某給付彩禮,現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宋某給付婚約財產的目的未能實現,其向蔣某主張返還婚約財產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綜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因等因素,遂判決:蔣某返還宋某足金手鐲等物品折價款38188元、返還禮金7.2萬元。

典型意義

給付彩禮從本質上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沿襲了原《婚姻法解釋(二)》關于返還彩禮的規定,即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這三種情形下,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但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僅辦了結婚儀式即同居生活的情形。在此期間彩禮已用于共同生活,如果仍機械適用司法解釋的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全額返還彩禮,與“熟人社會”中樸素正義觀相背離,對收受彩禮一方也極為不公。

因此,如果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的,應根據具體情形酌定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額。

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彩禮數額較大、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系因女方不愿繼續共同生活所致等因素,酌定女方返還大部分彩禮,符合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

與此同時,本案衍伸出一個有關“高價彩禮”的社會問題。2023年2月13日發布的中央一號文件再次指出,要“扎實開展高價彩禮、大操大辦等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體現出國家對彩禮問題的高度關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高價彩禮”現象仍然存在。

鄉村振興,鄉風文明是保障。以結婚為名索要“高價彩禮”是跟風攀比的陳規陋習,不但會導致一些家庭“因婚致貧、因婚返貧”,甚至會引發“騙婚”“拐賣婦女”等違法犯罪行為,成為制約鄉風文明發展的“攔路虎”,應予堅決抵制。

治理高價彩禮,事關民生,事關社會和諧穩定,人民法院應通過司法裁判引導社會公眾除陋習、轉觀念,構建健康文明、簡約適度的婚俗新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