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青年男女為表達情意,難免有一些經濟往來,轉賬就是比較常見的方式。也正因如此,不少情侶在情感生變之后產生經濟糾紛,追要財物,直至對簿公堂。那么問題來了,戀愛期間的轉賬要“還”嗎?如何判斷是“贈與”還是“借款”?近日,江蘇高院發布一起戀愛期間轉賬贈與典型案例。

案情回顧

2020年7月,李某(男)與楊某(女)確定戀愛關系,10個月后二人分手。

戀愛期間,李某向楊某支付寶賬戶轉賬、代付合計8萬余元,微信賬戶轉賬、發微信紅包合計14萬余元,轉賬多為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額,最大單筆轉賬金額為2萬元。

二人交往期間,楊某也向李某支付寶賬戶轉賬合計3萬元,最大單筆轉賬金額為9000元。此外,楊某還存在退還部分紅包和轉賬給李某的情況。

分手后不久,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返還戀愛期間的轉賬款。

裁判結果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戀愛期間為了表達愛意而互相贈送禮物或者支出金錢屬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系贈與而非彩禮性質。

結合李某的收入水平,其贈與楊某的款項并未遠超其經濟承受能力。李某主張楊某惡意索取錢財缺乏事實依據。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比如“520”微信紅包、紀念日禮物等,一般應認定為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雙方的共同消費,屬于贈與性質。

雖然司法實踐中對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發生的遠超個人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大額財物贈與通常會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家庭收入、相處時間的長短、雙方的經濟往來、戀愛關系的狀態及階段、導致戀愛關系終止的原因等因素,綜合判斷贈與方的贈與目的,從而認定是否是附條件贈與。

但需要指出的是,贈與合同作為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在附條件時必須遵守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原則,故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須是男女雙方已達成將來締結婚姻的合意,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否則,贈與在實際履行后原則上不允許撤銷,贈與方要求返還贈與財物的,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婚戀本是男女雙方基于一定的物質條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通過相互的溝通了解,在彼此內心形成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從而水到渠成邁入婚姻殿堂的情感過程。男女戀愛過程中,任何一方均不應利用物質作為婚姻的籌碼,也不應以婚戀為手段索取財物,而應從守法、崇德、向善的角度規范自己的行為,端正自己的婚戀觀。本案提醒大家,“戀愛需理智,贈與要理性”,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