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8日下午,如皋法院民二庭法官池鋒趕至長江鎮,成功化解一起因光伏供電系統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被告速通公司(化名)因公司發展需要向原告飛鵬公司(化名)采購500kW光伏供電系統,雙方經磋商后于2020年11月簽訂《光伏發電系統及相關服務銷售安裝合同》《光伏電站運營維護合同》,合同總價款165萬元,免費運營維護八年。合同簽訂后,飛鵬公司按速通公司指示進場施工、安裝,速通公司亦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給付貨款。2021年5月,光伏系統安裝結束,經供電局并網驗收通過后投入使用。合同中約定余款5%即82500元為工程質保金,待工程竣工12個月后的7個工作日內支付。

2022年12月,飛鵬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案涉合同已履行完畢,光伏系統于2021年5月投入使用,質保期已滿,要求被告速通公司給付剩余的質保金82500元。

被告速通公司認為,原告飛鵬公司光伏系統中PVC管目前均已老化、裂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投入使用后被告飛鵬公司未按運維合同約定對光伏系統進行電量監控、巡查、清洗、檢修等養護,不同意給付剩余貨款。

原告飛鵬公司認為,其PVC管沒有質量問題,且認為被告當庭播放視頻中PVC管不是其提供的,雙方各抒己見,爭議較大。

為切實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在池鋒法官的組織下,3月8日下午,原告飛鵬公司的光伏系統負責人帶領施工人員到被告速通公司屋面查看后,承認其公司安裝的PVC管確實存在老化、開裂等現象,同意更換已破碎的一百多米PVC管。被告速通公司則要求將PVC管全部更換,且對更換PVC管提出質量標準及一年質保期的要求,在更換結束后給付32500元,剩余50000作為更換后PVC管的質保金。原告飛鵬公司對此方案強烈反對,調解一度陷入僵局。

經現場查看,深入了解雙方顧慮后,池鋒法官從目前光伏系統運營及現場實際情況、后期運營維護雙方仍需繼續合作角度出發,建議雙方本著盡快妥善解決問題原則,同時結合民法典合同篇相關規定,從法理角度分析雙方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最終原告飛鵬公司同意一個星期內將案涉光伏系統中PVC管按被告速通公司所提質量標準全部更換,后期將嚴格按運營維護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雙方現場達成分期付款協議,并當場在調解筆錄上簽字確認。

如皋法院分管商事審判工作的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吳劍平表示,我們將堅持緊扣優化營商環境主線,著力提升涉企案件辦案質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