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消費者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營造良好放心的消費環境,正值“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召開2022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發布會。泉山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徐州電視臺、徐州廣播電臺等媒體記者參加發布會。

發布會由泉山法院辦公室負責人楊潔主持,民一庭負責人湯文平介紹了泉山法院2022年度消費者維權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民一庭法官劉現偉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2022年,泉山法院審理消費者維權類案件共計127件,其中判決案件37件,調撤案件77件,調撤率為60%。涉及網絡購物、教育培訓、快遞運輸、醫療美容、健身娛樂、酒店服務、旅游服務等多個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消費者維權類案件整體呈現涉訴商品類型多樣化、批量案件增多、原告訴訟能力較弱等特點,其中預付費消費維權占到了消費者維權案例的32.8%,該類糾紛涉及人群眾多,不易達成調解,給法院審理帶來難度。

泉山法院在處理消費者維權類案件時,切實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審理消費者維權案例,依法懲治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加強新類型消費前瞻性調研,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強化對預付消費等民生痛點司法應對;開展訴調對接,加強普法宣傳,形成工作合力,促進消費者理性合法維權,引導經營者誠實守信經營。

315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女士與教育機構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王女士向某培訓機構(以下簡稱A機構)轉賬 10232 元為其女兒購買了一年168課時的英語課程,并與A機構簽訂了《課程銷售協議》。然而該機構以疫情和“雙減”政策為由不斷停課,停課時間長達近七個月,并且教師更換頻繁、課程內容重復,一年多的時間王女士的女兒只上到了九節課。A機構后又將學員安排至另一家機構(以下簡稱B機構)上課。王女士認為A機構無法滿足其女兒學習進度,達不到學習目的,向A機構提出了退費。A機構與其簽好了《退費申請表》,之后也未再通知王女士的女兒上課。然而,A機構卻一直沒有將費用退還給王女士,王女士無奈之下將A機構與B機構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與A機構簽訂的是一年的課程,但自繳納費用后超過一年的時間內,其女兒僅上課 9 課時,而A機構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是王女士自身的原因,所以王女士以達不到學習目的為由解除培訓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B機構與A機構不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所以根據王女士交納的費用、已上的課時數及退費申請表內容,法院判令A機構退回王女士 9684 元。

點評: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課程協議向消費者提供課程服務。如果遲延履行教學服務、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供給相應課程,致使消費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認定教育培訓機構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消費者享有法定解除權。同時,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合同雙方均有權解除合同。此外,在消費者與教育機構以簽字確認的形式在合同解除及費用返還上達成合意,教育機構應誠實守信,主動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后的費用返還義務。

案例二:張某某與健身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張某某與某健身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達成口頭協議,雙方約定A公司向張某某提供游泳課等相應服務,并約定服務場所為某酒店游泳館。兩年后張某某被告知無法繼續在該酒店游泳,新的游泳場地變更為某游泳健身會所(隸屬于B公司)。張某某認為變更的游泳場所質量下降與健身公司的原承諾內容不符,要求A公司退卡。雙方協商未果后,張某某起訴至法院訴請A公司及B公司返還卡費1980元。法院審理認為,A公司在未征得張某某同意的情況變更服務場所,且變更后場所質量下降,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B公司與A公司不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故判令A公司退還張某某1980元。

點評:提供健身服務的公司應當按約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包含健身場地、器材及可健身種類等內容。健身服務公司變更服務內容,會直接影響消費者合同履行成本的變化(例如地點變更可能會增加在途時間、交通成本),直接影響消費者健身服務的獲得感受,所以應當與消費者協商一致。如果健身公司未與消費者協商就擅自變更,屬于單方調整合同內容、拒絕履約的行為,構成違約,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服務合同并請求健身服務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案例三:胡某與某科技公司教育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6日,原告胡某為孩子學習,與某教育培訓有限公司口頭簽訂培訓合同一份并即按照雙方約定交納了培訓費23625元,后雙方口頭解除了該合同。經結算,某教育培訓有限公司應返還原胡某培訓費12333元。至2022年上半年,仍有7333元未返還。雙方協商多次未果。在此期間,某教育培訓有限公司變更為某科技有限公司。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胡某將某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其剩余培訓費7333元。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胡某在某教育培訓公司繳納培訓費用,某教育培訓公司為胡某女兒提供教育培訓服務。某教育培訓公司未完成全部課時,在未返還全部培訓費時變更為某科技有限公司且現下落不明,雙方之間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某科技有限公司應當退還胡某相應的培訓費用。法院支持了由某科技有限公司退還胡某剩余培訓費的訴訟請求。

點評: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某教育培訓公司在對胡某存在未退還培訓費的情況下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變更后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應當對原告胡某的訴請承擔責任。提醒消費者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不要匆忙決定,而應認真考察教育培訓機構的資質、信譽,仔細考量教育培訓協議中的條款,慎重選擇、慎重決定,保護好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