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法院判決A和B共同償還銀行C的欠款本金100萬元,并按年利率6%承擔相應利息直至還清為止。A和B為夫妻關系,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被執行人A和B共有一套房地產,并依法對該房地產采取查封、拍賣措施。2022年8月2日,上述房地產拍賣成交。2022年8月10日,本院依法作出了成交裁定書并送達買受人。另查明,被執行人A在法院所涉執行案件共計六件,而被執行人B在法院僅有本案一件執行案件。故對A所有的拍賣款(成交價的一半)進行了參與分配,2022年9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了分配方案裁定書。在此次分配過程中,銀行C共受償了60萬元。案款分配中,雙方當事人對本案的剩余欠款由B承擔均無異議。但是,雙方當事人對于利息的計算截止日產生了較大爭議:被執行人B認為本案利息只應計算至2022年8月2日,即拍賣成交之日,而銀行C認為利息應當計算至實際歸還之日。

裁判結果

為解決銀行C與被執行人B之間就利息的計算問題產生的爭議,執行案件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但因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協商未果。故法院就本案中利息的計算截止日問題依法進行認定。根據法律規定,在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故本案的利息應計算至2022年8月10日,即成交裁定送達之日。對執行分配期間的利息,C在執行程序中已受償的60萬元不得計算利息,剩余本金40萬元可計算利息。

案件評析

上述案件糾紛經依法認定,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案件已執行完畢。但是,在該案中所涉及的關于借款利息的計算截止之日的問題,仍是司法實務中常見的爭議問題,值得進一步討論。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常因被執行人在法院存在多個被執行案件,故而在法院處置被執行人名下資產之后,需對拍賣成交案款依法進行分配。并且,往往由于被執行人在本院涉案較多、金額大,法院進行案款參與分配通知、確定分配方案的時間較長。且在法院送達分配方案之后,很有可能因當事人不服分配方案而提起異議,導致案款分配進程階段性停滯,案款無法發放。因此,在因案款分配產生的較長期限內,當事人之間對于欠款利息的計算截止之日問題很容易產生矛盾。針對于此,執行法院除了要及時啟動財產分配程序外,關于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也需要掌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規定,執行債務遲延履行期間利息的構成方式為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即判決書確定的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第三條第二款又規定了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截止時間,即拍賣、成交裁定生效之日;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筆者認為,一般債務利息也可參照適用上述條款。因此,債權人在向法院申報債權的過程中,應以拍賣成交裁定的送達之日來作為參與分配的債務利息計算的截止之日。此外,待拍賣案款參與分配結束之后,對于剩余的債權如何在共有人間清償的問題如何進行處理?筆者認為,在成交裁定生效之日至執行分配方案裁定生效之日,對于該期間的利息,債權人在執行分配程序中受償部分的無論是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都不應再進行計算;未受償的部分應計算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啟動分配程序的前提是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當被執行人明顯的不動產被法院依法進行拍賣處置之后,財產拍賣成交的款項進入法院賬戶進行分配處置,各方當事人均暫時無權進行支配。此外,執行分配程序的快慢由法院主持,被執行人無法掌控分配程序的快慢進程。而債權人申報、法院作出分配方案裁定又均是法律規定的必要程序,不可減免。因此,一方面,在拍賣成交款已到達法院賬戶,等待案款分配的期間,非因被執行人不履行債務,也并非因為被執行人申請原因未進行案款發放,所以如果對拍賣成交案款分配期間再就被執行人債務計算利息,無疑加重了被執行人的義務。正如《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可見,在執行案款進入法院賬戶后停止計息符合立法本意。另一方面,對于被執行人來說,因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律已經強制性要求其承擔了加倍部分的債務利息,已承受了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而,筆者認為,從認定拍賣生效后及成交裁定作出之日,債權人均應停止計算利息,更為公平合理,有利于在拍賣成交案款分配中保持債務利息計算方式的合法性及統一性,從而更有利于保障各債權人及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