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南京3月16日電 3月15日,江蘇省消保委、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江蘇省2022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既涉及傳統消費領域中的預付式消費、低速電動車的質量問題等,也有新消費領域的“擼貓”等問題。

案例1品牌管理人負責連鎖門店經營應當認定為實際經營者

2017年9月,張某在某品牌健身門店辦理會員卡,協議上載明當事人為“某某健身”,協議及收款收據中的簽章為該品牌健身店會籍專用章。甲公司為該健身品牌的品牌管理人,乙公司參與實際運營,兩公司的股東分別或共同出資設立多家名稱不同的公司,以相關公司名義開設多家該品牌健身門店。案涉健身店經營地點的注冊公司為丙公司,股權結構與乙公司相似,經營范圍與甲公司、乙公司重合,三家公司之間未簽訂該健身品牌的特許經營合同。2019年7月,案涉健身門店張貼告示稱因經營虧損停業,但未向張某退還剩余會費。張某將甲公司、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二被告退還剩余會費并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間存在高度關聯性,且甲公司、乙公司直接負責案涉健身店的經營管理,取得經營收益,故甲公司、乙公司是案涉健身店的實際經營者。該健身店因虧損停業,但未妥善安排退費事宜,也未披露實際經營者信息,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規避責任承擔的情形,應當認定甲公司、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遂判決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2減肥糖含禁用成分獲十倍賠償

2021年11月,王某分兩次向莊某購買五盒名為“臺灣強奶”的減肥壓片糖果,服用后出現心慌、氣短、頭痛、失眠癥狀。事后莊某退還購物款,將王某微信拉黑。2022年3月15日,王某將“臺灣強奶”送去檢驗,結果表明該產品含禁用成分“西布曲明”。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莊某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莊某經法院依法傳喚后未到庭。

丹陽市人民法院認為,莊某銷售的減肥壓片糖果中添加有國家禁止使用成分,莊某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當承擔未能到庭答辯、質證的法律后果。綜合全案情況,法院依法認定莊某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其處以銷售金額十倍懲罰性賠償金。

案例3企業經營不善以貨抵款減輕消費者損失

2022年1月起,無錫市梁溪區消保委陸續收到多名消費者投訴,反映某家居門店存在延期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以及售后服務質量差等問題。接訴后,梁溪區消保委了解情況發現,該家居店總部及全國門店資金鏈斷裂,無法如期交付消費者預訂的定制家具產品,僅無錫地區涉及消費者近百人、銷售金額約200萬元。

梁溪區消保委遂啟動應急預案,經過多輪聯合約談,督促并引導商家拿出“以貨抵款”的方案,即以無錫門店庫存家具產品抵扣消費者預付款,最終86名消費者選擇以貨抵款的方式,挽回經濟損失143萬元。

案例4騎馬跌傷景區與實際經營者都擔責

某公司是某嘉年華景區的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為該公司,營業場所為嘉年華景區。該公司將景區內的騎馬場交給魏某實際經營。本案原告為未成年人,隨其父騎馬過程中跌落致顱腦損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魏某、某公司、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17萬余元。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魏某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原告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某公司將騎馬場交由魏某經營,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告監護人放任未成年人自行騎馬,對損害發生亦存在過錯,相應減輕經營者20%的責任。保險公司對某公司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3萬余元,魏某和某公司連帶賠償3千余元。

案例5健身會所頻繁換私教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某公司系游泳健身會所的經營者,2020年11月,楊某與該公司簽訂私教合同,花費18000元充值100節課。合同載明會員或會所均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多個教練或者更換指定教練。在其后參加的11節課程中,該公司分別指定三名教練指導完成,此后又為楊某指定其他教練。楊某認為公司頻繁更換教練影響其訓練的系統性與計劃性,影響到了合同目的的實現,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剩余課時費。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認為,過于頻繁地更換教練無疑會對楊某的個人體驗產生嚴重影響,私教合同的目的已經難以實現,某公司應允許楊某解除合同。法院酌情由某公司退還楊某1.2萬余元。

案例6寄丟兩臺蘋果手機保價1.2萬賠償2萬

2021年3月,陳某通過某快遞公司寄送蘋果手機兩臺,保價金額12000元。貨物送達后,收件人與快遞公司工作人員共同現場開箱驗收,發現手機不翼而飛,其他配件完好,兩部手機價值2萬余元。快遞公司依據保價金額賠付12000元,剩余款項未賠付。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差額損失。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兩部手機在寄送過程中一直處于快遞公司的控制之下,其無證據證明案涉手機的丟失系因運輸過程中的合理風險、貨物本身性質或不可抗力所導致,能夠反映快遞公司存在較為嚴重的過失,故不能引用保價條款免除責任,遂判決快遞公司在保價金額外足額賠付陳某的損失。

案例7因界定模糊構成警示缺陷經營者應當承擔責任

2021年10月,某銷售部向呂某銷售低速電動四輪車一輛。2022年3月,呂某駕駛該車與朱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朱某受傷。經鑒定,該電動四輪車屬于機動車,交警認定呂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后經調解,呂某一次性賠償朱某19萬余元。呂某主張銷售部以非機動車名義銷售機動車,銷售部亦應承擔部分責任,遂以銷售部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高郵市人民法院認為,銷售部對車輛性質界定模糊,未就上述注意事項對消費者進行產品警示,對呂某而言案涉車輛存在警示缺陷,該缺陷與損害結果具有一定因果關系,酌定銷售部承擔15%的賠償責任。

案例8消保委調解+法院司法確認助力消費者低成本維權

2022年6月,孫某在某品牌專賣店買了一臺凈水機,后因漏水嚴重致地板被泡,櫥柜、床、門、沙發也不同程度損壞。該品牌售后部工作人員上門查看,發現是凈水機的三角閥門導致漏水。品牌公司請專業機構評估現場損失,確認總額為33.4萬元。孫某對此不認可,要求對方賠償50萬元,雙方意見不一。孫某無奈求助于江蘇省消保委。

經江蘇省消保委反復溝通協商,品牌公司除去已經支付的鑒定費及孫某的食宿費用共計3萬元外,再一次性支付孫某40萬元賠償款,協議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到賬。因協議不是即時履行,消保委在征得雙方同意后,引導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解決了孫某的后顧之憂。

案例9賣二手包隱瞞瑕疵無權主張“非真假問題不退不換”

王某在某二手交易平臺出售二手名牌皮包一只,備注說明“皮包是正品,背得不多,只有指甲印,沒有其他瑕疵,拍下非真假問題不退不換”。韓某購買收到貨后發現除指甲印外,皮包四角存在較為明顯的磨損。韓某向交易平臺投訴無果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買賣合同。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皮包雖為正品,但王某在出售時明確表示僅存在指甲印瑕疵,只在剛購買時背過,但皮包的實際磨損程度明顯不符,且提供的照片不能有效展示皮包四角磨損情況,故認定王某存在隱瞞商品瑕疵的情況,違反誠實信用,不能以“非真假問題不退不換”主張免除責任,遂判決解除雙方合同,相互返還貨款與皮包。

案例10消費者“擼貓”被抓傷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2021年5月,顏某到某寵物工作室“擼貓”時,被一只白貓抓傷,就診和注射相關疫苗花費1500余元。因向寵物工作室索賠未果,顏某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

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寵物工作室飼養的貓將顏某抓傷,雖然工作室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但顏某對損害的發生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寵物工作室作為動物的飼養人與管理人應當對顏某所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寵物工作室賠償顏某醫療費及維權產生的交通費16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