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斷供后,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被執行人無力還款,法院沒有拍賣房子的情況下,銀行竟主動撤回了執行。近日,崇川法院執行了一起某銀行作為申請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李某在2017年2月向南通某銀行借款149萬元用于購買房屋,并將位于南通市區中南世紀花城的這套房屋設置抵押,抵押權人為銀行。起初李某尚能按期還本付息,但自2020年8月起開始逾期,后銀行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償還剩余貸款138萬余元。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銀行的訴請,雙方均未上訴。

2023年1月,該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崇川法院隨即查封了李某名下的唯一不動產,即上述房屋。執行過程中,承辦法官多次與李某電話溝通,向其告知執行事項、抗拒執行的法律后果以及拍賣的具體規定,李某也從最初的“能拖則拖”到“配合執行”。

多次上門后,法官了解到,李某因生意經營狀況不佳而無力還貸,“斷供”并非其主觀惡意逃避,實屬無奈。為充分貫徹善意執行與高效結案理念,并且最大限度保障債權的執行到位,執行法官再次組織雙方談話。隨后李某聯系到一位案外人愿意以200萬元的價格購買案涉房屋,案外人買房方式為:在該案申請人銀行處辦理購房貸款50萬元,另將150萬購房款匯入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中,最終銀行在放款給買房人時,扣除執行款項,實現債權清償。

法官向銀行進行風險提示告知后,銀行也表示愿意配合被執行人,隨即撤回了本次執行。最終,李某不僅依靠房屋出售款結清了銀行債權,而且還留有余款。

執行過程中,常見抵押權人作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房屋,法院查封了房子,被執行人無力還款,面臨處置房屋的情況。囿于當前房地產市場的低迷以及司法拍賣程序的周期較長且拍賣結果的不可控,執行效率受到影響,還經常出現房子變價后,債權仍未能足額清償的狀況,被執行人往往難以重啟新生活。因此,法官在執行中轉變執行思路,在依法強制執行與善意文明執行中尋求平衡點,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可以讓“兩難”案件收獲 “雙贏”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