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國式現代化,深深植根于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國家之魂,文以化之,文以鑄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江蘇研究基地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通過定期編發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典型案例,有效促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法治理念深度融合,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貢獻司法力量。

本次發布的第六批江蘇法院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典型案例,涉及維護以人為本的勞資關系、懲戒惡意造謠的自媒體從業者、規范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等緊系人民生活、關乎群眾利益的問題,立足社會生活,結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講仁愛、重民本、守誠信、崇正義、尚和合、求大同的時代價值,講好中國法治故事,引導向好、向上、向善的社會風尚,為推動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注入強大精神力量。

第六批江蘇法院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典型案例

# 目  錄 #

案例一 請假照顧病危丈夫被開除,法院判決公司應賠償

案例二 房屋買賣繞過中介“跳單”,法院判決應“買單”

案例三 售賣銀行卡圖利,實為犯罪要坐牢

案例四 雇人代寫論文圖省事,破壞學術誠信不省心

案例五 墳旁小樹有寄托,隨意損毀需擔責

案例六 自媒體發布失實文章,法院判決賠禮道歉

案例七 喂食小番茄致老人死亡,養老服務公司需賠償

案例八 開發商“饑餓營銷”致重大誤解,房屋買賣合同被判撤銷

案例九 無視警告搶上地鐵,乘客受傷自行擔責

案例十 親人患病不能獨立監護,社區共同監護保障智障人權益

圖片

案例一

請假照顧病危丈夫被開除,

法院判決公司應賠償

裁判事項:

王某在公司工作多年,一貫遵守公司規章制度。5月底,因丈夫突發重病在外地醫院搶救,王某向公司請假照顧丈夫。6月7日,公司通知王某準假至6月13日,并表示此后不再接受請假申請,如未按時返崗將按照曠工處理。王某表明丈夫仍在ICU搶救,無法按通知規定的時間返崗,并將丈夫正在搶救的照片發給公司主管,申請延長假期。公司不同意其申請并催其返崗。6月22日,公司以連續曠工超過5日為由將王某辭退。后王某的丈夫因病死亡。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裁決支持王某請求。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法院認為,王某因特殊事由未按公司要求返崗,不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解除,遂依法判決公司向王某支付賠償金。

案例價值:

“萬物之中,以人為貴。”在丈夫患重病搶救之時,妻子陪護在側既是人之常情,也是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在此特殊時期,公司以無故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使勞動者在痛失家人的同時又失去了工作,該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既違背了法律精神,又缺乏對員工應有的人文關懷,也不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本案判決旨在提醒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應合理、善意、寬容,堅持以人為本,人性化地執行管理制度,努力形成和諧友善的勞資關系。

(案例來源:啟東市人民法院)

案例二 

房屋買賣繞過中介“跳單”,法院判決應“買單”

裁判事項:

李某將其房屋登記在某房產中介公司售賣,張某在該中介公司工作人員陪同下看房后,決定購買李某的房屋,李某、張某、中介公司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定金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97萬元,并口頭約定中介費為房款的1%。后李某與張某私下跳過中介公司自行交易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中介公司知曉后,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張某支付中介費。法院認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屬于跳單行為,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依法判決李某、張某支付中介費9700元。

案例價值:

“得財失行,吾所不取。”房產中介為買賣雙方提供了交易機會,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責的情況下,買賣雙方應恪守中介合同的約定。誠信是人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價值基石,為省去中介費“跳單”,既失德又違法。本案判決告誡人們,在接受中介服務時,既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應尊重中介服務,堅守誠信底線。

(案例來源:漣水縣人民法院)

案例三

售賣銀行卡圖利,實為犯罪要坐牢

裁判事項:

未成年人小胡伙同他人辦理銀行卡并出售,供他人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支付結算,辦理的銀行卡涉案支付結算流水453萬元。小胡從中獲利1000元,并與同伙私吞卡內5萬元余額。法院認為,小胡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仍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并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數罪并罰,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例價值:

“非其義,不受其利。”中華民族歷來主張“君子義以為質”,強調“不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樹立正確的義利觀仍是當今社會的重要議題,對未成年人價值觀的塑造尤其舉足輕重。當前不少信息網絡犯罪分子將“魔爪”伸向未成年人,拋出“誘餌”使其出售銀行卡,用于流轉非法資金。一些未成年人法治意識不強、社會經驗不足,極易鋌而走險,淪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待案發時悔恨晚矣。義動君子,利動貪人。本案裁判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信息保護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引導其見利思義。

(案例來源:江陰市人民法院)

案例四

雇人代寫論文圖省事,破壞學術誠信不省心

裁判事項:

2020年以來,丁某通過微信、QQ等方式向趙某布置寫作學術論文任務,寫作完成后,雙方進行結算,但仍有部分報酬未支付。趙某訴至法院,要求丁某支付酬金11萬余元。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約定代寫論文并以金錢進行交易,違背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因此獲取的利益,法律不予保護,遂依法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價值:

“善不由外來兮,名不可以虛作。”嚴謹治學、實事求是,是中華民族傳承千載的良好學風。學術研究須遵守學術道德,秉持科學精神。代寫論文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學術誠信環境,助長了投機取巧等不良風氣,是國家明令禁止的學術不端行為,也違背了民法典規定的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學術成果體現了個人的思想和見解,需要辛勤付出和漫長積累,不可弄虛作假貪一時之功。本案判決否定了學術不端行為,維護了學術秩序和學術尊嚴,也告誡學術研究者要求實求真,不務虛功,不慕虛名。

(案例來源: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案例五 

墳旁小樹有寄托,隨意損毀需擔責

裁判事項:

周某與林某系同村村民,周某父親去世后,周某將其父親葬入祖墳。周某家祖墳與林某土地相鄰,林某因相鄰糾紛對周某心生不滿,為發泄情緒,林某將周某家祖墳旁邊新栽種的十五棵小松樹損毀。公安機關認定林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損毀他人財物違法行為,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林某不服行政處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并無明顯不當,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例價值:

“草木秋死,松柏獨存。”在我國傳統文化中,松樹有萬古長青之意,在先人墳墓旁栽種松樹是祭奠先人的一種形式,寄托了對先人的哀思,代表了緬懷和敬意之情。同村村民兩家土地相鄰,發生糾紛時,本應相互體諒、理性對話、友好協商。林某選擇損毀對方祖墳旁承載精神慰藉的松樹發泄心中不滿,使矛盾不斷升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判決體現了對中國傳統禮敬祖先、慎終追遠的禮俗觀念和民間習俗、祭奠文化的尊重,也倡導了相鄰關系處理中相互尊重、禮讓互敬、友善互助的行為準則。

(案例來源:徐州鐵路運輸法院)

案例六 

自媒體發布失實文章,法院判決賠禮道歉

裁判事項:

楊某是房產領域小有名氣的自媒體從業者。他在多個自媒體平臺發布多篇文章及視頻,稱某房產管理公司隱瞞拆遷事實、獨吞拆遷紅利,公司高管錢某早已知曉拆遷計劃卻故意隱瞞。文中配了錢某的照片,并用“掩耳盜鈴”“如意算盤”“毫無同情心”“實在太狠心了” 等詞匯對錢某進行負面評價。錢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楊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法院認為,楊某作為自媒體賬號的運營者,對其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未進行審核即對錢某進行負面評價和照片展示,閱讀及播放量均超過千次,導致公眾對錢某品德、聲望、才能等社會評價的降低,侵犯了錢某的名譽權,遂依法判決楊某向錢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案例價值:

“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特別是在移動互聯網時代,伴隨著自媒體技術的廣泛運用,人人都有“麥克風”,人人都是新聞傳播者。但個人在自媒體平臺針對公共話題發聲時,其運用的是公共話語權力,理應受到規制。自媒體平臺并不是“法外之地”,不可以成為發布虛假信息或吸引流量眼球的“異域空間”。本案判決明確自媒體對自身報道的相關內容具有審核義務,引導自媒體從業者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營造文明清朗的網絡空間。

(案件來源: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案例七

喂食小番茄致老人死亡,養老服務公司需賠償

裁判事項:

孫某的父親患有腦梗死病史,致語言不清、肢體無力、飲水嗆咳等癥。某養老服務公司宣稱是一家集醫、康、養、護為一體的養老機構,孫某經父親授權后將父親送至該養老服務公司,并約定由該公司為父親提供包括喂餐在內的全面生活護理及制定個性化護理措施等介護二級護理服務。某日,工作人員為老人喂食一整顆小番茄后,在未確認咀嚼及吞咽充分的情況下繼續喂牛奶,之后便走開。老人多次嗆咳但未得到及時有效的急救,導致異物堵塞窒息死亡。孫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養老服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養老服務公司的服務和事后緊急醫療救助均不符合約定,與老人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遂依法判決該公司對老人的死亡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案例價值:

“居其位,安其職,盡其誠。”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不斷增長。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公司積極回應上述需求,實現“養”中有“醫”,解決了不少家庭的生活難題。但養老服務公司應充分考慮照護老人的專業性要求,嚴格責任意識,在提供貼心服務的同時實現“有病治病,無病康養”的專業照護。本案判決有助于告誡養老服務公司規范養老服務,提高專業照護能力,對于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推動實現老有所養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來源:沭陽縣人民法院)

案例八 

開發商“饑餓營銷”致重大誤解,

房屋買賣合同被判撤銷

裁判事項:

李奶奶年屆七旬,想用自己僅有的50多萬積蓄給獨子買個旺鋪。某房產公司銷售人員了解上述情況后,推薦了一個預售商鋪,稱該商鋪可以隔成兩層使用,如一次性付清全款可享受最低總價55萬元(即每平方2萬元),并聲稱以后都沒有這種優惠了。李奶奶于當日一次性付款購買了該商鋪。幾個月后,李奶奶現場查看發現該商鋪無法隔成兩層,且存在承重大梁和消防管線等嚴重影響房屋使用的問題。該樓盤商鋪成交不多,成交單價在3千元至7千元。李奶奶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法院認為,房產公司銷售人員未如實告知相關情況,使買受人在購房時產生重大誤解,且該商鋪的單價遠高于其他同類房屋,顯失公平,遂依法判決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案例價值:

“不信不立,不誠不行。”中華傳統文化中把誠信視為做人的基本準則和立業之本、興業之基。本著真誠的心為客戶提供最好的服務,才能行穩致遠。所謂“精準營銷”“饑餓營銷”等耍聰明、耍手段的銷售,贏得了一時,贏不了一世。本案告誡企業在從事經濟活動時應秉持誠實、善意,不應有違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

(案例來源: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案例九 

無視警告搶上地鐵,乘客受傷自行擔責

裁判事項:

鄭某隨身攜帶小行李拖車乘坐地鐵,在地鐵車門即將關閉、車廂內部黃燈閃爍并伴有提示音時,鄭某強行進入,但小拖車仍有部分卡在門外,導致地鐵車門兩次合攏時彈開,鄭某在拖拽小拖車的過程中受傷骨折。鄭某訴至法院要求地鐵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鄭某在車門即將關閉時強行乘車造成事故發生,自身存在過錯,地鐵公司已在站臺處貼有醒目安全警示標識,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無需承擔責任,遂依法判決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價值:

“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明禮守法是我國傳承至今的優良傳統,也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要求。近年來因乘坐地鐵等交通工具搶上搶下造成的事故并不少見,不僅不能節約時間,還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勿以惡小而為之,社會文明有序既靠先善其身的私德,也離不開相善其群的公德。本案判決引導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覺遵守規則,明大德、守公德、嚴私德,不可圖一己私利而不顧公共安全。

(案例來源: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案例十 

親人患病不能獨立監護,

社區共同監護保障智障人權益

裁判事項:

馮某自幼因藥物造成智力殘疾,被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雙亡后,法院指定馮某弟弟為其監護人。后來馮某弟弟因自身疾病等原因,不宜單獨履行監護職責,遂向法院起訴,稱已與馮某住所地的社區居委會達成監護協議,約定社區居委會作為輔助監護人負責其財產使用、處置的監督等事項,請求確認二者為馮某的共同監護人。法院認為,二者均符合擔任監護人的條件,且雙方已達成一致,基于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支持馮某弟弟訴訟請求,指定二者為馮某的共同監護人。

案例價值: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智障人等弱勢群體不僅是家庭的組成部分,也是人類大家庭中的一員。讓“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不僅是古人對理想社會的憧憬和向往,也是現代社會的價值追求。當近親屬難以單獨監護智障親人時,社區居委會施以援手共同監護,知責于心、擔責于身、履責于行,有利于構建和諧有愛的社會關系。本案判決不僅彰顯了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司法保護和人文關懷,還為近親屬不能獨立履行監護職責問題提供了可借鑒的解決路徑。

(案例來源: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