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公司發沒發年終獎?”

“我的年終獎為什么被扣了?”

“我的年終獎為什么都沒發!”

……

近年來,年終獎發放問題往往成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導火索之一。職工在發年終獎前被用人單位無任何理由解除勞動關系,是否還有權享受年終獎?辛苦工作一年,發年終獎無疑是員工們最期盼的事。然而韓某離職后只收到了年終獎的一半,一氣之下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補足年終獎。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因勞動報酬引起的糾紛。

韓某于2020年入職某電氣公司,于2022年3月被該電氣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該公司2021年度的年終獎以分兩期各支付一半的方式發放,已于2022年1月28日向韓某發放一半年終獎15035元,剩余一半年終獎15035元本應于2022年5月發放,但未向韓某發放。于是韓某將老東家訴至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某電氣公司抗辯認為,年終獎系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體現了公司的自主管理權,其并未欠付韓某年終獎。

審理中,韓某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公司其他職工分兩期收取年終獎的收款截圖,并解釋為保護其他員工,其對收款人姓名處進行了部分遮擋。電氣公司認為,上述微信截圖存在遮擋,不能證明韓某所述的年終獎發放情況。承辦法官要求該電氣公司提交年終獎發放情況流水,但電氣公司未提交。為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依職權調取了韓某提供的截圖中所顯示的電氣公司銀行賬戶流水,發現2022年1月28日收取獎金的771名員工中,有704名員工于2022年5月27日再次收取了相同金額的獎金。據此,法院最終采信勞動者韓某的主張,于近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電氣公司支付韓某15035元。電氣公司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年終獎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報酬。關于年終獎應如何發放,往往不在勞動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現行法律法規也并無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依據自身經營情況、職工工作表現等自主確定。勞動者對年終獎有無足額支付存在舉證難的現實問題。本案中,法院借助用人單位年終獎發放流水,讓數據“說話”,認定用人單位欠付勞動者年終獎,妥善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警醒了用人單位年終獎的發放不可“任性”,同樣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