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雖然已經拿到了錢,但還是想再來法院當面感謝兩位法官,幫助我們最大程度解決了賠償問題……”近日,顧某某夫妻倆來到相城法院,向我院遆志恒法官及助理贈送錦旗。

顧某某年過60歲,為補貼家用,就職于某健康管理公司,日常經由公司派單后到顧客家中為顧客提供洗衣做飯等家政服務。2019年12月某天清晨,顧某某像往常一樣,接單后來到顧客王某家中,但因雨天地面濕滑,在為其洗衣時不慎滑倒,后經醫院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顧某某多次至公司協商賠償無果,后起訴至法院,申請鑒定傷殘等級并要求某健康公司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等暫計3.9萬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證據交換,顧某某表示因意外發生在4年前,當時并無報警記錄,也無監控記錄,除花費的醫藥費開具有發票外,僅能提供年逾90多歲顧客王某的證人證言,以證明其傷情是在為顧客王某提供家政服務時在其家中受傷所致,而某健康管理公司不認可顧某某在提供勞務時受傷,并拿出了顧客王某女兒出具的證人證言,證明顧某某的受傷是在其完成家政服務后回家的路上,因雨天視線欠佳,騎電動車撞到停放的路邊的車輛所致。作為顧客的父親和女兒竟作出了相反的證言,究竟哪一方的陳述才是當時真實情況的再現,一時難以確定,案情變得撲朔迷離起來。

經承辦法官詢問,雙方都表示礙于意外事故發生太久,后續也無法繼續補充新的證據。經了解,顧某某希望某健康管理公司至少一次性賠償10萬元,某健康管理公司僅愿意補償1萬元,考慮到雙方雖差距過大,但尚有調解基礎,承辦法官為及時化解糾紛,避免矛盾升級,抓住雙方到庭機會,開始背對背調解。承辦法官向顧某某分析案情以及案件辦理的預期結果,并建議可以暫緩鑒定,嘗試縮小雙方差距金額,爭取及時彌補已花費的醫療費損失。在與某健康管理公司溝通時,承辦法官勸導公司多從公司品牌打造,老職工曾為公司創收貢獻的角度酌情提升補償金額。經反復耐心溝通,雙方一致同意由某健康管理公司一次性補償顧某某4萬元,調解協議簽訂后的次日,公司在法院的見證下履行了全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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