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實施好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提升生態系統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在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指引下,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深入貫徹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落實以生態環境修復為中心的損害救濟制度,探索有利于受損環境恢復的裁判和執行方式,以司法手段促進受損生態環境及時有效恢復。今年6月5日是第52個世界環境日。5月中旬,本報記者走進全國最早探索環境資源審判機制改革的省份之一——江蘇,走訪調研江蘇法院在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方面的做法與成效。敬請關注。

“如果你不怕被蘆葦絆到,可以跟我去看看剛種下的池杉。”

5月11日,江蘇蘇州,太湖湖濱國家濕地公園。

在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負責人陳勇的帶領下,穿過2米多高的蘆葦蕩,記者看到了十幾天前在這里栽種的20株新樹。

“小心點,蘆葦蕩里很容易崴腳的,上次檢察院的同志就在這里崴了,還是我們同事把她背出去的。”陳勇輕車熟路地蹚出了一條“安全通道”,邊走邊聊起前幾次來這里的事情。

“這20株新樹是一起濫伐林木案的被告人在4月27日剛種下的。由他按照公園的要求養護,存活率不能低于85%。沒成活的,會要求他及時足額補種。”陳勇向記者介紹。

    懲罰不是目的。

環資案件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其目的明確且緊迫——被破壞的環境資源要及時得到保護與修復。

記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江蘇法院建立各類環境司法修復基地46個,積極探索增殖放流、補種復綠等多種生態修復方式。

生態環境資源是否因此得到了實質性修復?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哪些理念上的轉變?修復工作還有哪些問題亟需解決?

帶著這些疑問,記者實地回訪了幾起案件。

職能部門分工負責,形成農用地修復機制——

    卡丁車場終于達到了復墾標準

乘車一路向南,繞過太湖西畔,記者來到蘇州市吳江區八坼街道農創村。

正值初夏,雨后的江南農田一派生機盎然,風光無限。

站在濕漉漉的草垛上,李麗鮮看見了圍擋內一片綠油油的田地。她有點興奮地向記者介紹:“你看,現在恢復得多好!上次來,他們還在這里試種了一些農作物,長勢都很好呢!”

這是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的案發現場。李麗鮮是太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的法官,也是這起案件的承辦人。

2016年7月,王某某租用農創村農用地14.04畝,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鋪設水泥硬化路面,修建停車場、衛生間、門衛室等設施,準備建造卡丁車場創業。

2017年11月,吳江區國土資源局在遙感監測圖中看到,農創村農田區域出現一片蜿蜒的賽道,種植條件被嚴重毀壞,便向王某某下發整改通知書。但其只拆除了部分房子和水泥路,其余均未拆除,顯然沒有達到國土資源局的修復要求。

2018年2月28日,國土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吳江區公安局立案偵查。2019年5月21日,檢察院以王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向姑蘇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5日,姑蘇區法院向檢察院發函,要求調查核實涉案地塊有無達到修復要求。

“檢察院只是提起了刑事訴訟,但我們覺得農用地的修復是當務之急!被告人也希望通過修復爭取從寬處理。”李麗鮮解釋了當時的考慮。

 審理期間,在法院的督促下,王某某雇傭工人撿石頭、割草、挖溝渠等,開啟了第二次修復工作。

 李麗鮮電話聯系國土資源局和蘇州市農業農村局前來驗收。

“南面地塊侵入體,如石塊等較多,影響田間生產操作,暫不符合農業生產條件。”

“另外,涉案地塊平整度較差,坑坑洼洼較多,建議進行耕翻,進一步平整地塊。”

 蘇州市農業農村局回復:未達到復墾標準。

 法院隨即找到王某某談話,要求其繼續修復。

 “兩次修復都沒成功,這個部門提點意見,那個部門有點想法,到底怎樣才算修復好了?能不能一次性告知我復墾標準?”王某某有點耐不住性子。

 這也讓法院犯了難。

 “唐院長,這可怎么辦啊?又沒通過驗收!”李麗鮮一臉無奈地向時任姑蘇區法院副院長、該案審判長唐小紅求助。

 “環境資源審判中,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雖占比不高,但其危害程度非同一般,受損耕地的修復對于土地資源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實踐中,耕地修復仍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唐小紅說。

 召開農用地復墾工作調研座談會,邀請蘇州市及吳江區兩級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及姑蘇區檢察院同志出席!

 三下五除二,法院主導開了一場會。

 耕地修復職責不明、耗時較長、機制不暢——如何尋找專業的修復機構?如何對修復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如何驗收、評判修復結果?如何解決涉案單位或個人復墾能力不足的困境及屢次修復不成功的情況?

 問題全都擺在臺面上。這場會議氣氛緊張,但求真務實。

 圍繞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案件中耕地復墾的啟動流程、所涉職能部門分工以及對復墾耕地如何進行驗收等方面,會議達成共識:由國土部門引導被告人履行修復義務,國土部門和農委協同開展修復驗收,原則上由國土部門確定復墾面積,農委檢查土地質量。

 前前后后歷經三次修復,這塊險被建造成卡丁車場的農用地終于達到了復墾標準。

 “后來我們也遇到了幾起非法占用農用地的案例,但修復機制就擺在那里,程序啟動起來順暢多了,修復效率也大大提高。通過一起案例,摸清一套流程,雖然我們的工作量確實加大了,但從耕地資源保護這個角度來講,很值!”李麗鮮說。

 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堅持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理念——

    非法采礦,毀的何止是礦山

 南臨長江,北枕滁河,老山林場素有“南京綠肺、江北明珠”之稱。

 “你現在來看,這路算好走了,之前全是泥路,一下雨根本沒法走。”老山林場工作人員孫云龍在前面帶著路。

這是通往一起非法采礦案件現場的必經之路,狹長而隱蔽。經過三年滋養,昔日裸露的山體已被郁郁蔥蔥的刺槐、馬棘等植物染綠。

“修復過程中,我們為了運輸物料方便,就簡單鋪了一些石子,還做了排水溝,并沒有對周圍環境做過多干預。”孫云龍說。

2015年至2018年,王玉林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老山林場等地非法采礦,獲得泥灰巖、泥頁巖等十余萬噸。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王玉林等人的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案審理期間,王玉林已退賠礦石資源款近446萬元。

2020年3月和8月,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先后出具《“南京市浦口區王玉林等人非法采礦案”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南京市浦口區王玉林等人非法采礦案”生態環境損害(動物類)補充說明》。

據此,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王玉林非法采礦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王玉林承擔生態破壞侵權責任,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89萬余元。

對這一類案件,法院以前一般認為破壞了多少山體,就賠償多少的礦產資源損失即可。但在審理該案時,南京中院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庭長、該案審判長陳迎的一些理念悄然發生了變化。

“非法采礦,毀的何止是礦山?非法采礦會破壞地表植被,而這些灌木叢面積的大幅減少,對鳥類棲息地又會造成破壞,進而影響鳥類繁殖,鳥類的減少又會對播種能力和土壤改良帶來不利影響,還會影響哺乳動物的棲息。”陳迎說起當年的裁判思路。

可到底如何科學把握被告破壞環境的“度”,怎么才能把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都花到實處?南京環境資源法庭找到“環境資源審判咨詢專家庫”,由專家提供標準。

“被告王玉林對其非法采礦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1893112元(已繳納)承擔賠償責任,1498436元用于南京市山林二礦生態修復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區永寧街道大橋林場路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394676元用于上述地區生物多樣性的恢復及保護。”

根據專家評估意見,2020年12月4日,一紙判決書,寫明了賠償費用和具體使用方向——生態修復、地質災害治理、生物多樣性恢復及保護。

考慮到非法采礦地點距離長江沿線只有10公里,在案件審理的同時,老山林場已同步對此處開展生態修復治理,消除安全隱患。

礦坑回填、穴填苗木、清坡噴播、削坡消險……生態修復和地質災害治理已到位,接下來就是要做好生物多樣性的恢復及保護工作。

幾次實地回訪調查之后,今年4月20日,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南京市檢察院和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就該案的生物多樣性恢復及保護形成了具體方案。

76頁,6個大項,28個小項,方案涵蓋了對案涉地點生物多樣性信息的評估、調查、檢測,生物多樣性的法律普及、科學普及、自然美育,方案可行性分析、聯合承辦方等多方面內容。

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副教授劉昌景是此次實施方案的指導專家,他說:“這個方案以真實判罰案例為藍本,以普法為指導目標,以科學普及為準繩,以自然美育和生物多樣性體驗為創新性模式,走出了生態恢復司法審判的南京環境資源審判特色。”

目前,這份方案已在有條不紊地實施中。在不久的將來,這處昔日“生態瘡疤”或將成為很好的環保普法教育基地。

非法采礦,毀的不止是礦山。生態修復、地質災害治理、生物多樣性恢復及保護需系統化考量和一體化推進。不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理念,已深深融入江蘇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實踐。

探索異地補種復綠、認購碳匯等多種替代性修復方式——

    被砍的樹以另一種方式“種”上了

碧波浩渺、水杉成片、鳥兒婉啼、滿目蔥翠,一幅野趣橫生的獨特水上森林景觀躍然眼前。

這里是太湖湖濱國家濕地公園,是環太湖生態安全緩沖帶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它還有“隱形”身份——

這里是太湖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宣教基地,也是太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開展異地補種復綠的一個選點。

“我們這里的水杉等樹木,有一些會因為雷擊、病蟲害等自然原因有所損耗,法庭組織負有修復義務的被告人來這里種樹苗,既可以讓異地補綠有效履行,也可以使來到這里的人民群眾接受到普法教育。”太湖湖濱國家濕地公園工作人員薛如玉說。

“這20株新樹就是異地補綠栽下的。”陳勇拍了拍身邊的幾株池杉,拿起手機翻出當時指導被告人如何購買樹苗的聊天記錄,“買什么品種、樹苗需要多高,這些我們都要與林木專家和公園工作人員嚴格把控。”

2021年12月1日至17日,被告人江某某、盛某某在未申請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合伙砍伐香樟、玉蘭、女貞、構樹、杜英、樸樹、楓楊、木荷等樹木400余棵。經鑒定,被伐樹木的林木蓄積量為60余立方米,涉案濫伐林木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達14萬余元。“該案中,被伐樹木原場所比較分散,且在原地完全修復已不太可能。”陳勇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的,可以準許采取替代性修復方式”。

經調解,公益訴訟起訴人與兩被告人達成調解協議,兩被告人以認購碳匯的方式開展替代性修復,繳納固碳生態服務功能損害費用7000余元,并通過異地補植復綠的方式,承擔其余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及懲罰性賠償費用,合計18萬余元。

在一些環境公益訴訟類案件中,常會判定被告人補植復綠修復生態環境,但對于個別無法原地補植復綠的,異地補植就可以彌補整體生態環境的功能損益,從而達到修復效果。

“而對于異地補植復綠也無法實現的情形,我們探索了認購碳匯的方式,相當于創匯主體采取植樹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復等方式,以有償方式代替違法行為人在異地恢復生態服務功能。這既解決了補植復綠‘執行難’,又能讓‘綠水青山’通過碳匯交易變成‘金山銀山’。”姑蘇區法院院長楊曉春向記者介紹。

農田保住了,礦山復綠了,被砍的樹木也被重新“種”上了。制定一套機制,更新一種理念,探索多種方式。定了罪、罰了人,生態環境仍然難以恢復的尷尬局面不再上演。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馬杰介紹:“我們還正在進一步研究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交給誰、由誰用、怎么用、如何監管等問題,與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的末端‘售后服務’。”“審判只是生態修復的開始。”如今,這句話已成為江蘇全體環資審判者的共識。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不給生態打“白條”,江蘇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環資審判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