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南京6月5日消息世界環境日當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環境資源審判及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發布江蘇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2022年6月—2023年5月),全省法院濕地保護典型案例、全省法院環資典型案例同期發布。

圍繞“公正和效率”主題,江蘇法院依法妥善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保護國家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安全。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全省法院共審結環境資源一審案件6025件,充分發揮了環境資源審判的價值引導、評價功能。

堅持罪刑法定原則,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通過依法判處實刑、慎用緩刑、強化罰金刑等手段,江蘇法院加大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資源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共審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資源的刑事案件866件,2028人被判處刑罰,其中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215人。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區域環境資源法庭審結的朱某生等23人、某水泥公司非法采礦、串通投標案,被告人朱某生伙同他人通過串通投標的方式,中標某環境治理項目,并與某水泥公司商定由其具體承包該項目以便非法開采礦產共同牟利。法庭判決被告人朱某生犯非法采礦罪、串通投標罪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對被告單位某水泥公司以非法采礦罪判處罰金一千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以非法采礦罪、詐騙罪等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此外,江蘇法院共審結包括涉相鄰環境糾紛、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水污染責任糾紛等在內的環境資源民事案件786件,各類環境資源行政案件3876件,審結環境公益訴訟案件474件,審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16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7件。

東臺法院黃海濕地環境資源法庭審結的蔣某林訴鹽城市大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補償案,原告蔣某林承包的196畝水稻被野鳥侵食、損壞,其采取用燃放鞭炮方式驅趕野鳥未果,導致其種植的水稻基本絕收。后被告鹽城市大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照相關標準,給予每畝550元補償,共計107800元。法庭經審理認為該補償標準明顯偏低,未能體現行政補償的合理性原則,對原告蔣某林的合理損失367657元,酌情由大豐資規局承擔70%補償責任,平衡了野生動物保護和農民利益保護,實現了案件審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生態效果相統一。

下一步,江蘇法院將進一步推進環境資源裁判規則體系化建設,健全典型案例的識別、培育、篩選和發布機制,進一步提升環資審判影響力,擦亮江蘇環境資源審判品牌,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江蘇新實踐,在高質量發展上繼續走在全國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