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匯點訊 6月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江蘇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2022年6月—2023年5月)。全省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的價值引導、評價功能,緊緊圍繞“公正和效率”主題,依法妥善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保護國家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安全。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全省法院共審結環境資源一審案件6025件。

江蘇法院堅持罪刑法定原則,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通過依法判處實刑、慎用緩刑、強化罰金刑等手段,加大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資源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維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安全。共審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資源的刑事案件866件,2028人被判處刑罰,其中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215人。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區域環境資源法庭審結的朱某生等23人、某水泥公司非法采礦、串通投標案,被告人朱某生伙同他人通過串通投標的方式,中標某環境治理項目,并與某水泥公司商定由其具體承包該項目以便非法開采礦產共同牟利。法庭判決被告人朱某生犯非法采礦罪、串通投標罪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對被告單位某水泥公司以非法采礦罪判處罰金一千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以非法采礦罪、詐騙罪等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該案的審理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維護國家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的決心。

依法審理環境民事案件,江蘇法院嚴格貫徹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依法追究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共審結包括涉相鄰環境糾紛、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水污染責任糾紛等在內的環境資源民事案件786件。灌南法院灌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審結的周某亮訴某汽車美容店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法庭經實地調查后認為,被告某汽車美容店噪聲排放超過限值,已嚴重干擾到原告的正常生活,且未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構成噪聲污染侵權。遂判決被告限期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原告的住宅噪聲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該案的審理嚴格貫徹落實《新噪聲污染防治法》源頭防控的治理理念,有力提升公眾噪聲污染防治意識,助力構建和諧和睦的鄰里關系。

依法審理生態環境保護行政案件,江蘇法院充分發揮行政審判對于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重要作用,支持、監督執法機關依法規范開展環境執法活動,引導行政相對人遵守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共審結各類環境資源行政案件3876件。東臺法院黃海濕地環境資源法庭審結的蔣某林訴鹽城市大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補償案,原告蔣某林承包的196畝水稻被野鳥侵食、損壞,其采取用燃放鞭炮方式驅趕野鳥未果,導致其種植的水稻基本絕收。后被告鹽城市大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照相關標準,給予每畝550元補償,共計107800元。法庭經審理認為該補償標準明顯偏低,未能體現行政補償的合理性原則。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對原告蔣某林的合理損失367657元,酌情由大豐資規局承擔70%補償責任。該案的審理合理平衡了野生動物保護和農民利益保護,實現案件審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生態效果相統一。

依法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江蘇法院共審結環境公益訴訟案件474件。其中,審結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6件,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468件。東臺法院黃海濕地環境資源法庭審結的徐某華等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徐某華駕駛貨車與兩頭麋鹿發生碰撞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徐某華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法庭經審理認為,徐某華的行為造成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案件審結后,法庭主動延伸審判職能,及時向當地交通運輸、野生動物主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推動在沿海地區車流量較大、周邊野生動物經常出沒的道路設置野生動物出沒警示標牌,有效減少車輛對野生動物的傷害。本案的審理對于提升濕地保護訴源治理實效,構建多元共治的濕地生態保護工作格局具有示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