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0日,被執行人李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李某一直未繳納罰金,本院刑事審判部門將該案移送本院執行部門執行。

執行法官在承辦該執行案件時,發現李某名下除有一輛暫未扣押到位的小型汽車外,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人員遂與李某取得聯系,要求其按判決書繳納罰金,李某直接回復無錢繳納。對于法院未實際扣押的車輛,李某說其還要使用,拒絕將車開至法院交由法院處置。在法院告知其不繳納罰金的后果后,其仍置若罔聞,稱自己現在在南通老家,接收社區矯正,暫時沒錢,要求法院不要再執行他。執行人員隨即對李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費的信用懲戒措施,并向南通市如東縣司法局發出了司法建議,建議司法局社區矯正部門視情況考慮是否對李某撤銷緩刑。南通市如東縣司法局在接收到本院的司法建議后,立即對李某進行了約談和教育訓誡,并向其嚴肅說明了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后果,告知其如再拒絕繳納罰金,將對其采取必要措施。李某在司法局的教育下,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聯系執行人員,一次性繳納了全部罰金6000元,案件最終得以順利執結。

該案得以順利執結是法院與司法局聯動執行的成果。執行人員并未因李某是外地人且其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就放棄,而是巧妙采取了發送司法建議,請當地社區矯正機關協助。司法建議發出后,南通當地司法局也積極作為,主動約談被執行人李某,督促李某盡快履行其自身義務。該案能迅速順利執結,依托了當地司法局的高度重視與配合,可以說是一場法司兩家聯合的“夢幻聯動”。本案中,李某不履行法院判決實際上就是不認罪伏法的表現,結合李某自身條件,其是有能力履行罰金判決的,其拒不履行判決的行為除有可能導致自己的緩刑被撤銷外,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罰金刑既給基于營利為目的的犯罪予以痛擊,也剝奪了犯罪分子繼續實施犯罪的資本,洪澤法院一直非常重視罰金刑的追繳工作,通過罰金追繳達到懲戒和教育犯罪分子的作用,維護社會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