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典型一案,促進解決一片”。7月12日,江蘇省法院發布江蘇法院能動執行保障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江蘇多地法院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變查封拍賣為“放水養魚”,靈活運用強制管理措施,探索“執行監管”新機制,深化“執破融合”改革,在具體案件執行中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探索“執破融合”,助力“爛尾樓”復工交房

昆山某置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4年因未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該公司涉及商品房銷售、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民間借貸、以房抵債、工程欠款等諸多糾紛,負債金額達7億余元,主要財產是其建設的商住樓,建筑面積2.6萬多平方米,價值約2.1億元,房屋基本銷售網簽完畢。在相關執行案件中,各方訴求不一、權利沖突嚴重——抵押權人要求整體拍賣爛尾工程,購房人要求續建交房,而其他普通債權人則要求公平受償。

昆山市人民法院認為,如果直接將被執行人主要財產按在建工程一拍了之,施工許可證等證件難以重新辦理,也難以續建驗收,無法保障廣大購房人的權利。于是,法院決定依托“執破融合”機制,將案件導入破產程序,充分發揮破產重整挽救功能保障各方權利人利益。昆山法院裁定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進一步甄別出應予優先保護的消費性購房人47戶,并向市場監管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恢復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在此基礎上,法院裁定將清算程序轉為重整程序,引入約2億元投資用于償債和續建。公司在去年4月重整成功,案涉商住樓上設定的抵押權、建設工程款優先權以及職工債權全額清償,普通債權受償率約10%。案涉商住樓正在續建,預計在今年底完成交付。

該案是江蘇省首例在“執轉破”程序中恢復企業營業執照并完成破產重整的案件。面對債權人眾多、利益訴求沖突的難題,法院通過“執破融合”機制,以破促執,實現了普通債權公平受償,化解了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在破產程序中恢復債務人已吊銷的營業執照,引入投資完成爛尾工程續建,保護了購房者合法權益,實現了各方權利人“多贏”的局面。

創新“執行監管”,為個體戶贏得“自愈期”

蘇州某租賃公司與某飯店、某咖啡廳因融資租賃產生糾紛。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執行發現,飯店和咖啡廳均正常經營,只是前期無法正常營業才導致企業資金受困,未能按照調解書履行還款義務。為維護雙方當事人利益,蘇州工業園區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企業的餐飲設備和用品,為保障飯店和咖啡廳正常經營,允許其繼續使用已查封的餐飲設備和用品,但不得實施轉移、隱匿、損毀等處分行為。兩家店員工有40余人,如果不當處理造成企業倒閉,會衍生就業問題。而由于被執行企業都是個體工商戶,不具備破產能力。

為了打破僵局,執行法官在征得雙方同意后,引入破產管理人機制,對兩家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執行監管。參照破產管理人選任程序,引入某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執行管理人,該執行管理人經法院遴選,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聘請,管理人監管內容、審查權限、工作報酬及飯店、咖啡廳利潤分配與支付辦法等事項,均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執行監管5個月以來,扣除維持經營、工人工資和支付管理人報酬所需,被執行企業已產生利潤15.4萬元,是被查封財產評估價格的兩倍多。最終,飯店和咖啡館通過執行監管爭取到“自愈期”,經營活動恢復正常。

本案是江蘇省法院借鑒破產理念和方法化解執行難題的一次創新探索。法院通過引入執行管理人對企業經營進行監管,既為個體工商戶贏得“自愈期”,滿足企業持續經營的需求,又保證債權人順利提取企業經營利潤實現債權,真正變“雙困”為 “雙贏”。

搭建和解平臺,讓重點海工項目“起死回生”

某能源科技公司是南通地區從事海洋裝備、海上風電、大型橋梁鋼結構制造的專業企業,于2020年6月作為海洋風力發電工程項目的重點配套企業進駐南通通州灣,項目建設后預計年納稅上億、安置就業人員數千人。2021年11月起,因拖欠建設工程款及材料款被起訴、被執行,企業項目面臨“夭折”風險。截至今年2月,南通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范區人民法院累計受理涉該企業訴訟案件14件、財產保全案件11件、首次執行案件7件,其他法院另受理其被執行案件10件。而此時,公司賬面資金僅有40余萬元,除建設工程項下土地使用權及在建中的建筑物及構筑物、幾輛轎車之外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其中主要財產上設多輪抵押,強制變現無法滿足全部債權。

法院在執行中發現,福建廈門一家大型公司有合作開發的意愿,且雙方已達成框架協議。得知這一“利好”消息后,法院立即督促公司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償債方案,并與各債權人進行逐一溝通和協調,通過各種執行利弊分析和引導,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在2024年年底分期清償全部債務的執行和解協議。目前,某能源科技公司已按約履行3期款項給付義務,清償30%的到期債務,完成70%的項目建設且預計明年年初即可竣工投產。

本案執行中,法院獲悉被執行人仍有市場發展潛力且有第三方企業投資意愿的情況下,主動搭建和解平臺,全力協調各方債權人,最終促成執行和解,助力被執行人完成企業重整,實現了債務人重生、債權人兌現權利、投資企業分享市場紅利等多贏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