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5月25日14時20分左右,夏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如皋市某交叉路口,小型普通客車前部中部偏右側與沿如皋市某路由北向南行駛郭某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前部相撞,致郭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夏某某雨天駕駛違反規定載貨的機動車,未降低行駛速度,觀察不夠,遇有情況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郭某某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且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未確保行車安全,是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故夏某某、郭某某分別承擔本起事故同等責任 。

郭某某經治療后系植物人狀態,后其法定代理人將夏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本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075581.6元。

事發時,夏某某駕駛用途為家庭自用的面包車裝滿了紙箱子,在送貨過程中,并車輛上貼有明顯的“貨拉拉”標志。

審理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約定,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夏某某駕駛投保非營運的面包車從事營運活動,發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情形;其在投保單上面簽字確認收到保險條款并確認我司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商業險免責成立,故商業險應當免賠。

被告夏某某辯稱,人保公司提供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約定,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根據該條款約定,舉證責任應當體現為兩個標準:舉證證明改變使用性質、舉證證明因改變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不僅要有證據證明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還要有證據證明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使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才構成免賠事由。夏某某事發時裝的是紙盒子,常理上即使是滿載紙盒子也要比滿載乘客要輕的多,交警也并未認定存在超載,且事故發生是對向碰撞,因此也不存在裝紙盒子導致駕駛人員視線受阻,所以本案裝紙箱子行為并未使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人保公司僅僅舉證是否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并未舉證否存在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故不應當免責。

[爭議焦點]

被告保險公司是否應該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人保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郭某某63103.75元;二、夏某某在交強險范圍外賠償原告郭某某909938.2元。

[案例評析]

被告人保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理由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該項義務的除外”。人保公司提交了就免責事項專門制作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夏光才在投保人聲明書中簽字確認“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應認定人保公司已就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說明。2、夏某某購買該車輛用于營運,顯然改變了其在投保時所稱的家庭自用的用途,車輛用于盈利性貨運改變了“家庭自用”車輛的使用頻次、載重、所載物品、行駛路線范圍等情形,應認定所投保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危險程度是否顯著增加并不能僅以事故發生當次是否存在超載等情況作為唯一判斷依據。故被告人保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