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監獄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3〕蘇錫獄減建字第 7 號

罪犯梁加寶,現在江蘇省無錫監獄服刑。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8)蘇06刑初4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梁加寶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蘇刑終1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對被告人梁加寶的定罪量刑予以核準。裁定于2019年12月17日送達、生效,于2019年12月26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20年4月22日調江蘇省無錫監獄服刑。

罪犯梁加寶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為此,罪犯梁加寶于2020年12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各獲得監獄表揚一次,累計獲得監獄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罪犯梁加寶,判決執行后所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用個人大帳履行人民幣1500元,提供中國農業銀行于2023年3月17日出具的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用于履行財產刑的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為證。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將罪犯梁加寶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無錫監獄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