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3〕蘇金獄減建字第233號

    罪犯蘭松,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大學本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醫院監區服刑。

    2018年9月26日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003刑初1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蘭松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一十五萬元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五萬元整。扣押的涉案贓款,其中受賄部分所涉人民幣三百三十六萬二千元整及手機三部,均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貪污部分所涉人民幣四萬元整,依法發還揚州市公交公司;其余款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6日交付執行。2021年6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66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24年2月19日止)。

    罪犯蘭松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百二十五萬元、違法所得三百四十萬二千元均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蘭松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