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3〕蘇金獄減建字第222號

    罪犯趙杰,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江蘇省海安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19年4月26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621刑初4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整。趙杰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蘇06刑終28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6日交付執行。2021年9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60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4年6月7日止)。

    罪犯趙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八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