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3〕蘇金獄減建字第210號

    罪犯趙俊,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上海市虹口區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5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1刑初7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俊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整,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趙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五萬元及追繳違法所得十萬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俊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