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3〕蘇龍獄減建字第161號

    罪犯李威,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湖南省宜章縣人,小學文化。2012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于2017年9月30日刑滿釋放。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一監區服刑。

    2018年8月14日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原郊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411刑初44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威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6日交付執行。2021年6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80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4年6月3日止)。

    罪犯李威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叁萬元已履行伍千元,贓款叁萬肆千柒百肆十元已履行壹萬貳千玖百陸十伍元柒角玖分。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威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