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3〕蘇龍獄減建字第180號

    罪犯林云金,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福建省霞浦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四監區服刑。

    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830刑初4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林云金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蘇01刑終45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執行。

    罪犯林云金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林云金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