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3〕蘇龍獄減建字第182號

    罪犯王某某,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四監區服刑。

    2021年9月30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22刑初47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10月5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獲得表揚,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元已履行;違法所得四萬元已退繳。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