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的一天,天空下著小雨,豐縣法院執行干警驅車來到一處桃園和麥地。

一下車,映入眼簾的便是被執行人還未成熟的大片桃園和即將收獲的麥子,來時抱著“務必執行到位,彌補執行人經濟損失”決心的執行局副局長袁媛見到此景,心里犯了難。“砍還是不砍,割還是不割”她猶豫了許久。

這起案件的起因是申請人將全部的家產30萬元用于購買新品種桃樹苗,可存活率僅有一半。而被執行人為了貪圖“小便宜”將兩種不同品種的樹苗摻和在一起賣給了申請人,導致申請人出現20余萬元的經濟損失。后來,被執行人也因經濟問題遲遲沒有履行賠償義務。

“本來以為三下五除二就能執行完畢了,可我要真下手砍樹割麥,就有點機械辦案了。”袁媛考慮到,如果直接強制清除苗木,砍伐后苗木將失去經濟價值,申請人的實際利益也會受損,但是如若放任被執行人自行處置,又可能面臨被執行人怠于售賣等消極配合執行的難題。

而如今麥子也處在即將成熟的狀態,如果強行收割,也會使劉某利益無法達到最大化,為此,袁媛找來了雙方進行協商。

“法官,確實是我做得不對,但是能不能給我點時間,我一定把錢還給他。”

“我現在答應他了,萬一他到時候不賠償我的經濟損失怎么辦?”

為切實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最大化的同時,兼顧被執行人償還能力以及執行后的經濟條件和生活保障,經過多番考量,袁媛提出了一套解決方案。

干警找來了鎮上的水果收購商對桃樹前景進行評估,最終促成被執行人與收購公司簽訂為期兩個月的買賣合同,特地“約法三章”:被執行人必須于買賣結束后3天內將賠償款項付清。

對于這樣的結果,申請人爽快答應,而被執行人也十分感激:“感謝法院和申請人給我時間讓我緩口氣,我一定會按照協議書來做,積極配合法院執行。”

前不久,被執行人的收成不錯,也如期將賠償金額全部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