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連祥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23年2月20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與前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現判決已生效。罪犯蔡連祥以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審理。

根據相關規定,對罪犯蔡連祥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審理向社會公示,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