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非法采砂一直是國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行為,但在暴利驅使下,時至今日,仍有人相信可以“水中淘金”,殊不知為生態帶來“隱痛”的同時,自身也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近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在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通過3天的庭審,審結一起采-運-銷“產業鏈”式非法采礦案件,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賈等21人犯非法采礦罪、被告人羅四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1萬元至40萬元不等。其中被告人王賈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撤銷緩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張茂在取保候審期間再犯同種罪行,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2019年,王賈因在長江非法采砂被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判處緩刑,本應積極悔改的王賈卻“以身試法”,2020年下半年與王義、陳炳、繆鼎、孔武等幾個好友商量一樁“大生意”——共同出資購買泵船到長江采砂,“頗有威望”的王賈確定了幾人的占股,并約定各自的分工。

為順利開展生意,王賈與砂子黃牛馬海約定,馬海幫忙聯系運砂船,并配合采砂船運砂。馬海為從中獲利,聯系了馬耿、馬鑫、奚寅、張茂、吳成等11名船主參與非法采砂。為方便過駁、銷砂,馬海又托人給盛華碼頭經理羅四送了煙酒,好讓運砂船在碼頭過駁時“行個方便”。

2021年下半年,在王賈的安排推動下,王義等人駕駛采砂船與馬海聯系的運砂船在長江91號浮非法采砂10次,短短8天就盜采江砂35000余噸,價值132萬余元。其中,運砂船船主張茂2020年才因犯非法采礦罪被鎮江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又伙同王賈等人非法采砂。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賈、馬海、馬耿、張茂等21人違反長江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砂,分別系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羅四明知馬海等人所過駁的江砂系犯罪所得而予以過駁轉移,情節嚴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考量本案團伙作案的方式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涉案江砂數量、認罪悔罪態度、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取保候審期再犯同種罪行等量刑情節,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該案系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成立以來審理的涉案人數最多的非法采礦案件,考慮到本案人數眾多,且有5名被告人羈押在揚州市江都區看守所,為便于審理,審判人員、法警前往當地江都區人民法院進行了為期3天的巡回審理,在江都區人民法院和江都區看守所的協助下順利完成了庭審。”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顧雪紅副院長認為,“盜采江砂破壞河道安全,影響長江生態環境,損害長江資源。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謀取私利,鋌而走險,最終自食惡果。本案的審理和判決,彰顯了法院打擊盜采江砂行為,以法治力量守護綠水青山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