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罪犯康曉婷,女,1993年4月16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現住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泰華路。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1)蘇0324刑初643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康曉婷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后同案被告人彭娟提出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3刑終135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生效后,罪犯康曉婷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3法醫審字第0219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技術審核意見,認為罪犯康曉婷宮內妊娠,單胎存活,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經本院委托泉州市鯉城區司法局對罪犯康曉婷進行考察,認為罪犯康曉婷具備適用社區矯正的條件。經征詢睢寧縣人民檢察院意見,睢寧縣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對罪犯康曉婷暫予監外執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康曉婷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至罪犯康曉婷本次妊娠結束之日止。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