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秦某訴被告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蘇0812民初2963號民事調解書:一、被告陳某于2021年6月8日前償還原告秦某借款本金5萬元,于2021年11月8日償還原告秦某借款本金26.5萬元,于2022年5月8日前償還原告秦某借款本金26.5萬元。二、如被告陳某按照上述約定還款,原告秦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三、如被告陳某有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約定還款,原告秦某有權按照借款本金78萬元的標準就剩余借款本金申請強制執行。四、案件受理費21924元,減半收取10962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5962元,由原告自愿負擔。五、雙方無其他爭議。因陳某未按時償還第二期26.5萬元的借款,秦某遂按照借款本金78萬元的標準向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陳某再償還73萬元借款。

【裁判】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執行后,依法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對被執行人陳某名下銀行存款739700元予以凍結、劃撥,或對等額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對等額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另外,在執行過程中查明,2021年11月10日。陳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秦某償還26.5萬元。陳某向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案號為(2022)蘇0812執異48號。陳某認為其已于2021年6月8日支付秦某5萬元,于2021年11月10日支付秦某26.5萬元,雖第二筆款項實際支付時間較約定時間延遲兩天,但系疏忽遺忘并非故意拖延,且發現超過付款時間節點后第一時間進行了支付,并未給申請執行人陳某造成經濟損失,也不構成法律上的重大或根本違約,其僅需按照(2021)蘇0812民初2963號民事調解書的約定繼續履行即可。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陳某因自身原因未按調解協議約定按時履行給付義務,權利人秦某有權按照協議約定,按照借款本金78萬元的標準就剩余借款本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陳某的異議理由不成立。

后陳某不服上述裁定,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某對于履行調解書應當盡到審慎義務,關注履行節點,現其因主觀原因遲延兩天支付第二期還款,明顯違反了調解書對于履行時間的約定,秦某的申請執行行為并無不當。且調解書的約定是秦某對于還款金額作出的讓步,現申請執行也只是按照借款本金的標準執行,并未加重陳某的負擔,故在陳某違反調解書的情況下,秦某申請執行并無不當,陳某的復議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還款義務人于生效調解書約定的還款時間節點遲延兩日后支付當期還款即要求其民事調解書的約定多支付20萬元是否妥當。本案中,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中約定,如有任意一期未按約定還款,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多還款20萬元,被執行人認為其于約定的還款時間節點兩日后付款即使構成違約,要求其多還款20萬元也屬于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筆者認為,上述20萬元并非民法典合同編意義上的違約金,應當理解為若被告按照調解書的約定還款則原告自愿對其享有的債權作出讓步,僅要求被告分三期共計還款58萬元,若被告違約,則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原本的債權本金78萬元還款,原告在案件調解這一時間節點作出的讓步即失效。被告作為還款義務人,對于履行調解書應當主動關注履行節點,及時還款。現被告第二期還款時間節點遲延兩日,已屬于違反民事調解書的約定,此時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全部借款本金還款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未加重被告的負擔,僅是要求被告按照原本的債權本息數額還款,因此被告無權要求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數額。

退一步講,即使上述20萬元是違約金,被告認為數額過分高于實際損失請求法院調整,也不應通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主張。此種情況下被執行人實質上不是認為法院的執行實施行為有問題,而是要解決執行的前提問題,即民事調解書的約定是否有問題。假如執行的前提條件是成立的,則實施行為就是正確的。本案中,若被告認可上述民事調解書第五項的內容,則其因主觀原因延遲兩日付款構成違約就應當支付違約金。若被告不認可上述民事調解書第五項的內容,則應當通過再審程序變更民事調解書內容。

此外,法院在案件調解過程中,如當事人提出約定違約金條款,則法官應當注意審查該項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即違約金不得低于或過分高于損失的違約金數額。債務人也應當盡到審慎義務,關注履行節點,避免因一時疏忽遲延履行而承擔原本可以不用承擔的違約責任,造成自身利益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