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的蓬勃發展,離不開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作為全省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先進集體,全面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要求,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優化法治環境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持續激發民營企業創新活力,奏響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司法強音。

倡導契約精神

護企有責正歪風

位于蘇州吳中的甲公司近年來深耕創新機器人產品,達到業內領先水平,但核心技術工程師李某的突然離職讓公司困擾不已。李某入職時與公司簽訂《員工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后該公司向其發送《競業限制協議履行通知書》,明確競業限制期限、競業限制補償金等事項。但甲公司發現李某在競業限制期內入職有同業競爭關系的乙公司從事研發崗位,遂提起訴訟,卻苦于沒有證據。

承辦法官顧霞多方調查,終于發現第三方公司代乙公司向李某發放薪酬的銀行流水。原來,為規避競業限制義務,乙公司讓李某使用化名入職,還根據公司內部的規避調查手冊,指導其應對“老東家”的取證行為。吳中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違反了《員工競業限制協議》,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判決李某向甲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3萬余元、違約金33萬余元。“這份判決不僅維護了我們企業的合法權益,還以個案示范裁判,將依法規范市場秩序、保護企業研發成果落到實處,提振了我們創新發展的信心。”甲公司負責人說。

不依規則,不受契約,不成方圓。“對于科技型企業而言,核心競爭力就是科技創新和人才培育。如果企業的技術人才違背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隨意同業跳槽,或輕易被一些競爭企業高薪‘挖角’,將影響企業的創新積極性,阻礙科技型企業有序發展。”吳中法院民一庭庭長史華松說。吳中法院立足轄區競業限制糾紛案件特點,與蘇州勞動法庭“院庭協同”設立全市首個高科技領域競業限制法律問題調研點,與蘇州知識產權法庭設立“蘇知和合坊”,旨在以專業化審判助推企業、勞動者遵循契約精神,保護企業核心競爭力,在法律框架內守護企業擴大市場、產業升級的勇氣與活力。

某公司經過民主程序的《員工手冊》規定:“有索賄、受賄、職務侵占、挪用公款、非法牟利等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幾年前,職工秦某向公司作出“克己奉公、不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書面承諾后升任技術科科長,負責解決生產技術問題,可以在一定權限內可以采購相關物資。后其妻子成立一家電子經營部,秦某便通過該電子經營部向公司出售相關商品,交易貨款金額超過110萬元。

秦某有悖履職承諾的行為很快被公司發現,決定解除與秦某的勞動合同,但秦某卻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賠償金35萬元。

“勞動者依法從用人單位獲得勞動報酬,對用人單位負有忠誠義務,應維護、增進而不是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秦某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不當利益不僅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還與自己的承諾背道而馳,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史華松說。據此,法院判決駁回秦某的訴訟請求。秦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忠誠義務是勞動者應承擔的天然義務,這種義務主要體現在勞動者嚴格遵循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契約,嚴格履行自己作出的承諾,這不僅反映了勞動者專業素質和道德觀念,也對用人單位的良性發展至關重要。

弘揚誠信為本

助企有為辨拙計

誠實信用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在勞動用工領域,誠信也是勞動合同雙方應遵守的行為準則。用人單位守法依約、規范用工,勞動者忠于職守、勤勉工作,是雙方應履行的法定義務。但現實中,總會出現一些不誠信行為,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危害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我的脖子還沒有完全恢復,上不了班。”劉某因頸部扭傷向公司請休病假,并至某醫院治療,該醫院先后兩次為其出具疾病證明書。后劉某回老家治療,又連續7次開具休息2天至2周不等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公司為了了解其病情至該醫院打聽情況,醫生表示建議劉某進行進一步治療,但其一概拒絕,該醫院便為其出具證明書。期間,公司曾多次催促劉某返崗,其非但未立即返崗,還繼續更換醫院為其出具病假證明,變相享受“假期”。

三個月后,劉某已連續10次出具病假證明,公司按規定給予劉某的醫療期屆滿,公司向劉某承諾可以照顧其傷情為其調整崗位,但劉某依舊不為所動,以身體未康復為由拒絕返崗,公司便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劉某因此將公司訴至吳中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劉某至不同醫院治療,要求醫院開具休假單,并以此為由向公司請假,但實際就醫過程中卻拒絕進一步檢查的建議,在醫療期屆滿后仍拒絕返崗,其行為已構成無故曠工,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該案承辦法官顧霞表示。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違背誠信原則的還有就職于某綠化公司的肖某。他利用考勤打卡程序多次假造“加班”記錄,以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

肖某剛入職時,綠化公司采用的是指紋打卡,加班只能實打實進行考勤。后公司啟用網上打卡,肖某便動起了“歪腦筋”,他為了虛增加班次數,在家時、爬山時,甚至是參加婚宴時,都進行了長時間的加班打卡,但公司在調查時卻發現其打卡地點都與負責工地地點不符,肖某的個人短視頻賬號亦有其“加班”打卡時間段正在四處游玩的證據。后肖某提出辭職,要求綠化公司支付加班工資18萬余元,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對簿公堂。

“公司采用指紋打卡考勤時,肖某主張的加班屬實。但曹勇線上打卡后,根據公司提供的證據,肖某的打卡記錄大部分不合常理,僅能據實認定其實際加班工資。”顧霞說。據此,法院核定綠化公司應支付肖某加班工資共9.2萬余元,比肖某主張的金額少了9.7萬余元,其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需共同遵循誠信原則,方能實現勞動關系的和諧,方能推動民營經濟和諧發展。吳中法院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明辨孰是孰非,深析法理尺度,給予有違忠誠義務的勞動者否定性評價,努力營造互信安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做實前端服務

暖企有心“治未病”

目前,一些企業為求生存忽視勞動者權益保護和人文關懷,用工管理簡單粗放,容易滋生勞企矛盾。

“多虧了法院的指導,幫助我們及時填補了管理漏洞,避免了許多訴累。”某公司負責人有感而發。原來,該公司職工孫某入職時雙方簽訂了期限三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簽訂第二份期限為三年的勞動合同,該兩份勞動合同均約定了為期180天的試用期。后孫某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孫某將公司訴至吳中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約定兩次試用期賠償金3.6元。

經查,某公司與孫某簽訂的兩份勞動合同確實均約定了180天的試用期,但該公司并未在第二份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對孫某進行試用期考核等,工資待遇較正常履行勞動合同也未有降低,應該認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并未實際履行。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某公司不支付孫某賠償金。

判決生效后,吳中法院“企業用工體檢中心”及時介入,對某公司進行了企業勞動用工合規指引,民一庭副庭長王凡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約定兩次試用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該公司也及時對相關合同格式文本進行了修改,避免此類情況再次發生。

“我們在實際走訪中發現,一些企業對于勞動合同的訂立、員工調崗、薪酬制度和退休待遇等問題存在不同程度的疑問。”史華松談到。對此,吳中法院著眼“治未病”,大力開展轄區企業用工規范化工程,聯合吳中區人社局和總工會開設“企業用工體檢中心”,設計制作《用工風險法律提示書》《用工法律體檢自查表》,對企業的用工管理流程和相關規章制度進行綜合評估,及時發現企業在用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并根據評估情況出具體檢報告,開具用工“處方”,提出風險防范與化解的可行性建議,協助企業積極采取“治療”措施,達到事后糾偏向事前預防的轉變。

據統計,吳中法院2022年全年共為企業發放《用工法律體檢自查表》和《用工風險法律提示書》1000份,有效從源頭上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