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目的為了化解糾紛,即使案件結案了,仍繼續促和協調,以更好的案結事了,為老百姓排憂解難。賈汪法院大吳法庭將“調解促和”思路貫穿訴前調、訴中調,判后促和,促進多起案件自動履行并化解矛盾。

近日,大吳法庭承辦法官鄭法官接到一個求助電話,原來是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案件的被告王某,王某焦急地對法官說:“請求法官幫助我協調我們施工方為原告購買的集體意外險理賠糾紛”。原來,包工頭王某從甲方某公司處轉包了勞務部分施工,并招聘原告李某工作。原告李某在工地施工受傷起訴王某、甲方某公司,開庭審理時,王某愿意承擔賠償責任,但認為甲方某公司集體為員工購買了意外傷害險,要求李某配合辦理意外傷害險的理賠并抵扣其賠償,李某也同意。由于保險與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無直接關系,法庭即進行正常判決王某承擔雇主12萬余元賠償責任。可判決后,李某、王某互不信任和配合,李某不愿意配合理賠,王某遂向法官求助。

得知此事后,承辦法官十分重視,本著徹底將糾紛化解、為百姓排憂解難的宗旨,組織李某、王某協商,最終協商王某先拿出8萬元款項交付原告李某,原告李某配合商業險的理賠工作,該商業險到位后,李某提取少量比例,其他款項折抵法院判決王某的欠付款。在法官的協調下,雙方恢復了信任,并接受法官的建議到司法局作了判后和解協議,并按協議履行,順利案結事了,化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