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俊鋼,男,1985年5月10日生,漢族,中專文化,住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溱潼鎮孫樓村。

 2023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23)蘇1202刑初121號 刑事判決,以罪犯田俊鋼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同日,將罪犯田俊鋼交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后因身體原因,泰州市看守所暫緩對其羈押。2023年10月7日罪犯田俊鋼以身體患有嚴重疾病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2023年11月3日,本院收到(2023)蘇1202法鑒委字第372號司法鑒定結案函,以材料不全為由鑒定機構退案,不予鑒定。 

據此,罪犯田俊鋼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決定將罪犯田俊鋼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