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4月,豐鴻公司在與志勇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要求對志勇公司價值105萬元的財產或銀行存款進行查封凍結。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并采取保全措施,足額凍結志勇公司銀行存款105萬元,凍結期限一年。法院經審理,認為公章系偽造,無法證明豐鴻公司與志勇公司存在租賃關系,駁回豐鴻公司的訴訟請求。豐鴻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志勇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豐鴻公司申請保全有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要求豐鴻公司賠償利息損失94600元。

【審理】

被告豐鴻公司辯稱,雖一、二審法院未支付豐鴻公司的訴求,但豐鴻公司并非在沒有事實依據的前提下提起的惡意訴訟,申請保全時豐鴻公司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關于被告豐鴻公司是否存在過錯,一種觀點是:豐鴻公司是否存在過錯,不能以其是否勝訴為前提,豐鴻公司的訴訟請求雖未得到支持,但其在申請保全時不存在故意或過失,故應駁回志勇公司的訴訟請求。第二種觀點是:豐鴻公司在申請保全之初,有相關的合同作為其主張債權的依據,但在審理過程中,豐鴻公司已知曉公章系偽造,且不要求進行鑒定。自此時起,豐鴻公司應知曉其主張缺乏依據,應在合理的期限內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但其未申請,造成志勇公司銀行賬戶被凍結一年,存在主觀過錯,客觀上造成志勇公司的經濟損失,故應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由此可見,財產保全制度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制度之一,對于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順利執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民訴法亦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但如何認定和把握“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在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問題時,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作出認定。

因申請財產保全引發的賠償糾紛,屬于一般侵權行為,其歸責原責是過錯責任原則,故申請人是否應承擔責任,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構成要件:一、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二、他人財產受有損失;三、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如何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不能僅以訴訟請求是否獲得支持作為申請保全人是否存在過錯的依據,即通常所說的“敗訴”,因當事人并非專業的法律人,對法律依據、法律關系的分析和把握,都受限于其專業水平,故應當采用通常的客觀標準即以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作為判斷標準。筆者認為,判決申請人是否申請錯誤,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一、申請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數額是否明顯超過訴訟標的額,并不具備合理性。二、申請人在預見或應當預見到其保全有誤時,是否仍堅持采取保全措施。三、采取保全措施的對象是否有誤。結合本案,豐鴻公司提起訴訟,其保全金額與訴訟標的額相當,未超出合理范圍內,且有初步的證據,故其在申請保全之初,并不具有侵權的故意或明顯的過失。但在庭審過程中,當志勇公司提供公司備案印章后,豐鴻公司明確表明其已知曉印章系他人偽造,自此時起,豐鴻公司應當預見其主張缺乏依據,保全措施有誤,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向法院申請解除對志勇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但豐鴻公司未及時申請,導致志勇公司的銀行賬戶被凍結一年,銀行存款無法正常使用,客觀上造成志勇公司的經濟損失。故本院認定豐鴻公司在訴訟保全中存在過錯,其侵權行為與志勇公司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豐鴻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