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莉,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

2023年5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23)蘇0117刑初240號刑事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決罪犯宋莉拘役二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六千元。2023年6月12日,罪犯宋莉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3年8月9日作出(2023)蘇0117刑更2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對罪犯宋莉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決定書送達罪犯之日起至暫予監外執行法定情形消失。2023年9月8日,罪犯宋莉以正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宋莉于2023年8月21日在六安市金安區婦幼保健院生下一子。罪犯宋莉確系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其申請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本院委托六安市金安區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對罪犯宋莉進行調查評估,六安市金安區社區矯正執法大隊評估意見為罪犯宋莉基本具備社區矯正條件。本院書面向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檢察院征求意見,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檢察院回函建議對罪犯宋莉暫予監外執行。

據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宋莉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決定書送達罪犯之日起至暫予監外執行法定情形消失之日止;暫予監外執行執行地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