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夢圓,女,2002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縣,漢族,高中文化,無業。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羈押),2020年12月25日由該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21年11月25日由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重新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2月28日由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2023年8月24日經本院決定被逮捕。因蘇州市第四看守所不予收押,被告人王夢圓于同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2021)蘇0506刑初1067號之一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罪犯王夢圓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案于2023年9月5日生效后,罪犯王夢圓于同日以其懷孕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委托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司法技術審核,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9日出具《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結論為:1.罪犯王夢圓2023年9月26日中期妊娠診斷成立。2.孕16周至孕28周需每四周向法院提供產檢資料,孕28周至孕36周需每兩周向法院提供產檢資料,孕36周至孕40周需每周向法院提供產檢資料,孕41周以后需向法院提供住院生產資料及新生兒出生證明。本院于同年11月1日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于同日回函,認為罪犯王夢圓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處于懷孕期,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建議對罪犯王夢圓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王夢圓系正在懷孕的婦女,其懷孕期間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王夢圓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需扣除先行羈押的31日)。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